经查,下列6所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到期后未依法予以延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该6所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自公告之日起废止并注销。
自办学许可证注销之日起,各校应依法完成清算、注销手续。
4月7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发布关于6所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废止并注销的公告。
经查,下列6所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到期后未依法予以延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该6所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自公告之日起废止并注销。
自办学许可证注销之日起,各校应依法完成清算、注销手续。
编辑/毛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