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日前召开的偿付能力监管委员会第十四次工作会议透露,2021年第四季度末,纳入会议审议的179家保险公司平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32.1%,平均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19.7%。保险业运行总体平稳,偿付能力充足率保持在合理区间,风险总体可控。
其中,财产险公司、人身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的平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分别为283.7%、222.5%和311.2%。91家保险公司风险综合评级被评为A类,75家保险公司被评为B类,8家保险公司被评为C类,4家保险公司被评为D类。
2021年6月至11月,银保监会对43家保险公司开展了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监管评估(下称SARMRA评估)。SARMRA评估是中国风险导向的偿付能力体系第二支柱的重要内容,也是第一支柱计算偿付能力充足率的必备要素。
2021年SARMRA评估结果显示,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意识不断增强,风险管理架构和制度体系逐步健全,风险管理能力得到有效提升。评估打分结果显示,获得80分以上的公司有5家,70分到80分的公司有29家,合计占比接近八成。从对偿付能力充足率的影响看,5家80分以上的公司可少计提最低资本18.5亿元,能提高偿付能力充足率;38家80分以下公司需增提最低资本38.2亿元,会降低偿付能力充足率。
2021年底,银保监会发布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下称“规则Ⅱ”),保险业自2022年一季度起编报基于规则Ⅱ的偿付能力报告。业内人士表示,到今年4月底,保险公司将交出首份规则Ⅱ下的偿付能力报告。
据了解,由于规则Ⅱ在风险因子、资本质量等方面提出了更高要求,预计规则Ⅱ下保险业的整体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将小幅下降,不同公司变化幅度会有差异。当前,保险公司正在主动调整,积极适应规则变化,未来实际降幅或小于预期。
银保监会财会部(偿付能力部)有关负责人此前透露,为确保规则Ⅱ平稳实施,如因执行规则Ⅱ导致偿付能力指标大幅下降或跌破具有监管行动意义的临界点(如150%、120%、100%)的保险公司,监管部门将对其实施分类指导,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过渡期政策,允许其分步到位,实现新旧规则的平稳过渡。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指标下降,符合当前对于行业风险的整体判断。上述负责人表示,近年来,随着保险风险的逐步暴露,资产端的市场风险(除利率风险外)和信用风险有所上升。不过,寿险公司的资产负债匹配情况持续改善,利率风险最低资本大幅降低,综合之下,寿险公司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的降幅较产险公司相对较小。
同时,规则Ⅱ下,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下降明显。“主要是现行规则下,核心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区分度不高,规则Ⅱ提升了核心资本标准,核心资本与附属资本区分度提高,因此,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将有较大幅度下降,但仍远高于50%的达标标准。”上述负责人表示。
具体来看,规则Ⅱ下,经营激进、资产负债匹配存在较大问题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将普遍下降,经营稳健、风险管理能力强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将普遍提高。上述负责人表示,总体来看,若给予3年过渡期的政策,除了目前已经不达标的保险公司,不会因此新增偿付能力不达标的公司。
文/上海证券报记者 韩宋辉
编辑/范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