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车才买了21天,上路却被无辜追尾,车主刘先生为此将肇事方王先生及肇事车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1月27日北京青年报记者从北京海淀法院获悉,该院经审理判决王先生赔偿刘先生车辆贬值损失25800元、鉴定费2000元。
刘先生诉称,其于2019年底购买了一辆新车,2020年1月初驾车外出时被王先生驾驶的车辆追尾,交警判定王先生全责。
事发后,其将车辆送往4S店维修,但车辆受损严重,无论安全性、密封性还是工艺性都无法达到事故前状态,经预估车辆贬值损失约3.2万元。故刘先生诉至法院,要求驾驶员王先生及肇事车辆保险公司连带赔偿车辆贬值损失。
王先生辩称,其为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应当全部由保险公司理赔。
保险公司辩称,肇事车辆虽投保了交强险和责任限额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但公司已理赔刘先生车辆维修费23292元。且贬值损失缺乏法律依据,也属于商业保险的免赔项目,不同意赔偿。
法院查明,交通事故发生于刘先生购车后21天,事故发生时车辆行驶里程1058公里,车辆受损部位涉及后备箱、车辆底盘等处。
经原告申请,法院委托机构进行了评估鉴定,鉴定意见为车辆因事故维修对车辆主体结构及车辆二次销售造成较大影响,贬值率为13%,车辆贬值价值为2.58万元。
保险公司举证证明在王先生投保前向其发送并确认过免责事项的保险条款,载明“因市场价格变动或修理后,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保险人不赔责任”。
刘先生主张车辆贬值损失是否有据?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事故发生于购车后21天,车辆累计行驶1058公里,且刘先生为无责方。车辆虽经修复,但车辆性能、操控性、安全系数等将受影响,且维修过程中切割焊接对车身主体结构造成较大影响,综合考量车辆购置时间、使用情况、受损部位及严重程度,认定车辆贬值损失2.58万元。
车辆贬值损失是否属于保险公司赔付范围?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规定:“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以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予以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依据各方在案证据,结合刘先生自述投保经过,法院认定保险公司已就免责条款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保险公司抗辩成立。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朱健勇
编辑/张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