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两部:妥善处理冒名顶替或弄虚作假婚姻登记“存量”问题
澎湃新闻 2021-12-31 14:00

“两高两部”出台指导意见要求推动冒名顶替或弄虚作假办理婚姻登记类“存量”问题得到妥善处理。

12月31日,澎湃新闻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近日该院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民政部制定并发布《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进一步加强维护婚姻登记秩序和当事人合法权益。

“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指导意见》针对当前解决冒名婚姻登记问题的突出难点,坚持依法纠错、救济权利,主动化解矛盾纠纷,推动冒名顶替或弄虚作假办理婚姻登记类“存量”问题得到妥善处理,同时加大婚姻登记作假的打击力度,严防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办理婚姻登记“增量”行为发生。

澎湃新闻注意到,《指导意见》对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加强衔接、凝聚合力提出明确要求,规定法院对相关事实进行调查认定后认为应当撤销婚姻登记的,应当及时向民政部门发送撤销婚姻登记的司法建议书。检察机关根据调查核实认定情况、监督情况,认为婚姻登记存在错误应当撤销的,应当及时向民政部门发送检察建议书。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当事人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婚姻登记的报案、举报,有证据证明存在违法犯罪事实,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经调查属实的,依法依规认定处理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与此同时,民政部门收到公安、司法等部门出具的事实认定相关证明、情况说明、司法建议书、检察建议书等证据材料,应当对相关情况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撤销相关婚姻登记。此外,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冒名婚姻登记的当事人纳入婚姻登记领域严重失信当事人名单,由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惩戒。

前述“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婚姻登记是确立或解除公民婚姻关系的重要行政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婚姻登记要件及程序作出了非常明确的规定,但在实际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当事人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的违法违规行为:有的是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办理登记;有的是伪造、变造他人身份信息办理登记;有的是隐瞒真实婚姻状况办理登记,等等。

前述负责人指出,这些行为本质上属于婚姻当事人的民事行为和个人诚信问题,不仅严重违背了诚实守信原则和道德规范,也干扰了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增加了政府的管理成本,损害了婚姻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诚信价值,有的甚至涉嫌婚姻诈骗、重婚等违法犯罪,必须依法惩处。

最高法有关负责人也指出,因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等“骗婚”“被结婚”而引发的纠纷,对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侵犯,同时影响了正常的婚姻登记行政管理秩序,有必要依法妥善处理。对诉至人民法院的相关案件,要严格贯彻落实立案登记制的工作要求,依法审查认定起诉条件,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在此基础上,要准确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选择适用更有利于纠纷实质性化解的裁判方式,依法作出裁判。同时,人民法院要切实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联动,充分发挥多元化解机制作用,尽可能通过诉前协调和解,化解因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等“骗婚”“被结婚”产生的婚姻登记争议。

值得一提的是,《指导意见》还明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办理婚姻登记类行政案件,应当结合具体案情依法认定起诉期限;对被冒名顶替者或者其他当事人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但最长不得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起诉期限。

这一规定指出,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编辑/孙政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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