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幢楼为何被“送”给第三人?怀化中院再审“执行异议之诉”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1-12-23 17:46

12月14日,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执行异议之诉”案件。这是该案件的第二次开庭。相比8个多月前的首次开庭,这次被告席上多了龙翔公司和董翔为第三人,审判席也由一名主审法官和两名审判员,增加至一名审判长、一名主审法官和三名审判员。

多达15人的审判区显得有些拥挤,他们中包含这次案件的六方当事人:银华公司、珠粤公司、中猛公司等三方坐在原告席上,航空城和第三人龙翔公司、董祥等三方坐在被告席上。

这一案件不仅涉及的当事人多,案情也很复杂。该案源于1998年,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份裁定书,当时,这份裁定书将一宗土地查封并拍卖,由此牵出20多年来各方的不断上诉与争夺。包括怀化市、珠海市、湘西自治州等地区的中级法院,湖南省高院,最高法等三层多家人民法院,以及珠海市国资委等部门均参与其中,到如今,案件依然悬而未决。

这两幢坐落于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的高楼,也因纠纷处于拆了一半的烂尾状态已久。20多年来,这里的房价翻了15倍,但似乎从来没有哪一方真正得到过它。

14日的诉讼历经近8小时,晚上19点才在法官的调解下结束质证。看到法官这样的重视程度,原告方认为,这一案件有望迎来转机。

原告质疑:17384.65平的土地和两栋楼只拍卖出了560万?参与拍卖的三名自然人涉嫌围标

事件围绕着位于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的“华鑫花园”的两栋楼房展开。1992年,银华公司和珠粤公司(现由航空城集团托管)合作开发了这一项目,一方出地、一方出钱,双方约定建成后归银华公司。鉴于当时的社会条件,这一楼盘通过合格验收便开始销售,最终对外卖出了19套。后来,这一项目剩余的50多套房产被银华公司作为抵押资产,被法院执行抵债,其中一个较大的房屋权利人是中猛公司。

原告的一方银华公司在庭审中指出,2010年4月,华鑫花园还处于珠海中院因一起债务案件的查封中,怀化中院就超前启动评估拍卖程序,3个月后以650万元的价格拍卖给董祥,但法院却将土地裁定给了龙翔公司。银华公司认为这一价格过低,当时仅土地的市场价就达6336.7万元,现价至少5亿,还不包括其上的两幢约9000多平米的房产。

原告方认为,根据怀化市人民检察院的纠正违法通知书,怀化市中院存在七处违法情形,包括在珠海中院查封期间违法启动拍卖程序、违法评估(包括附属两栋房屋不计价、2.48的容积率篡改为1.0、评估机构不依法选定、评估报告不送达给当事人)、违法公告(不在不动产标的物所在地媒体公告)、违法将买受人变更为龙翔公司、拍卖房屋占地(违反《物权法》的“房地一体”原则)等,于是希望法院判定纠正这一错误的执行。

他们提供的证据中的一个细节是,当时怀化中院执行局局长张春翔、怀化中院执行局执行员陈实等,因将1000万元的拍卖款非法挪用到股市谋利,被判处了有期徒刑。银华公司表示,这两人参与拍卖的地块不止是华鑫花园这一部分,还包括同一时期珠海市两家公司名下4宗100000多平米土地,这些土地及建筑仅拍卖出了2248.904万元“白菜价”。这一事件被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同时列为重点关注监督案件,这足以证明了当时拍卖行为的混乱。

而湖南省怀化市检察院提供的资料显示:2010年7月9日唐谊、董祥、刘小平参与竞拍案涉土地,其三人支付给湖南嘉雨拍卖有限公司的竞拍保证金实际均来源于龙翔公司的法律顾问朱思德之妻刘金利,疑存在围标。庭审中,原告提供了董祥、唐谊、刘小平三人对珠粤公司名下位于金湾区红旗 中心区的17384.56平方米土地围标拍卖的资金流向图如下:

不过,这一拍卖程序一直顺利进行。期间,银华公司的负责人曾因此申请了湖南省高院、永州市人大、湖南省检察院等方面的监督。原告银华公司也不断在法院提起上诉,如在2012年分别向湖南高院申请执行复议、向怀化中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向珠海金湾区法院起诉珠粤公司请求确权过户,历时11年,但均无下文。

第三人回应:我们买的是土地的权益

在这一案件中,银华公司提出了几个关键点。

首先是,怀化中院无权拍卖处于查封状态的土地。银华公司表示,委托评估拍卖案涉土地时,该土地还处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查封状态(从珠海市自然资源局金湾分局调取查封资料显示,该地仍处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查封状态),封期限至2010年7月19日,但怀化中院在当年6月7日和7月9日还进行了两次拍卖,这些拍卖都应该是无效的。假设怀化中院在本案中不撤销(1998)怀中执字第79-28号执行裁定书,怀化中院的执行与珠海中院的第一查封,将会出现什么局面呢?

更为重要的是“房地分离”。银华公司指出,怀化中院当时拍卖的是土地,不包括其上方包含的华鑫花园。根据“房地一体”等司法原则,这样的拍卖不符合常理,也不合法。

对此,龙翔公司给出了一个意外的回答。他们表示,自己从拍卖行买到的并不是一块确定的土地,而是一份“权益”。董祥表示:“我们购买的土地被政府占用,现在已经是市政道路和绿地了。所以政府又把另外旁边的这部分没有规划的土地划给我们,因为他们的系统里显示,这里没有合法建筑,只是一块空地。”

对于华鑫花园,董祥承认,看到了自己拍到的土地上存在两幢建筑,但他不同意“已经竣工和住人”的说法,因为当时拆除时楼里没水没电,根本无法住人,而且自己没有查到这两栋楼的信息。但银华公司表示,自己有相应的验收材料,也有业主可以证明,拆除时没水没电,是因为住户都已被龙翔公司强行撵走。

此外,这块面积为17384.65平米土地的使用权,仅以650万元就被拍卖,银华公司认为其中必定有猫腻,“我们20多年前购买这块土地就花了2000多万元,目前的市值在上亿元”。

二次开庭,庭审持续近8小时

14日的庭审中,被追加的第三人龙翔公司和董翔均到场应诉。当天,龙翔公司的代理律师带着一个巨大的行李箱按时到达法庭,其中装满了自己的答辩材料,仅证据就有超过新华词典厚度的一整本大开本。

一开场,龙翔公司就给了原告一个“下马威”。在认定各方身份的阶段,龙翔公司认为银华公司不具备提起诉讼的资格,“银华公司已在2003年北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但是并未进行清算。而它的开办单位工矿公司在破产清算的时候,将银华公司的债权债务和财产纳入了工矿公司,而工矿公司的财产也纳入了湖南省国资委进行处理。因此银华公司的权利义务应该是由省国资委统一行使,银华公司无权提起诉讼。”

银华公司方回应表示,被告方的理由不能成立:“一看就没有搞过破产清算的,银华公司的主体处在吊销未注销的状态,并没有破产清算,所以有权利进行诉讼活动。”最终,5名合议庭成员经过数分钟的合议后,认为按照法律规定,银华公司具备主体资格,准许继续开庭。

在法庭上,另一个第三人董翔没有单独聘请律师,出庭过程中他一直表示自己的意见与龙翔公司的律师一致。银华公司在双方互相质证的阶段询问董祥,当时在竞拍土地的时候有没有支付保证金?他们认为,保证金疑皆为刘金利支付给董翔、唐谊、刘小平进行围标的,涉嫌串通投标。因为拍卖成交的买受人是董祥个人,但执行裁定书却毫无依据裁定过户给龙翔公司,属于严重的欺诈拍卖行为。

董祥则在答辩和总结陈词中不断强调自己“不是法律专业人士”。他还当庭表示:“这些我为什么要告诉你呢?我觉得和这件事没关系!”法官当庭表示,双方都有质证的权利,如果这些证据与本案有关,那么拒绝做出陈述可能会带来不利于自己的结果。

截止下午5点,除去午餐时间,双方的庭审已经持续了6个小时,主审法官不断提醒各位律师简要描述,如果有一些提交过的证据,无需赘述。坐在中央的书记员表示,自己已经打了3万多字的庭审记录。随后,双方又继续进行了2个小时的质证和答辩环节。

房子被拆,业主无奈希望获得赔偿

2020年4月17日,广东省珠海市龙翔公司以怀化中院的拍卖裁定为依据,对珠海市金湾区“华鑫花园”两栋住宅进行拆除。

一位汤姓业主告诉记者,自己的房子买来后一直对外出租,在拆除前,自己完全不知情,后来也是通过新闻报道得知此事。汤先生说:“我的房子长期委托给一家中介公司出租,在拆除前,物业和中介公司也被收买了。他们给租户每家补贴了一些钱,让他们立刻搬走。我们业主都不知情的。”

汤先生表示,“希望房子可以复原,或者给我们一些补偿。”

根据周边房价作为参照,他在10多年前花费30多万购买的房子,如今已经价值300万左右,房价就在各方不断的争夺中,翻了近10倍。

如今,银华公司以及华鑫花园的一些业主,依然在为被拆了一半的楼不断上诉。而华鑫花园所在的地块被当地居民当起了停车场,与周围中心区日新月异的景象格格不入。

当天,法官宣布庭审结束,7日内双方可通过书面方式继续提交和补充证据材料,法院将择日做出审判。

银华公司、中猛公司对怀化法院开庭时出具的依职权调取的最高人民法院86号复函“评估、拍卖程序合法”的意见提出严重质疑。他们认为:合议庭应当将该复函报请示的内容一并出示给各当方事人质证,不应断章义。合议庭应将怀化中院、省高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报请的文件内容及提交相关证据一并出示并提供给各当事人质证,而不应仅给当事人看一下86号复函就收回。

从湖南省高院2021年11月16日作出的(2021)湘民再203号《民事判决书》查明的事实及本案庭审查明的事实来看,怀化中院、省高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汇报请示时,回避了案涉土地上有两栋约8600平方米建筑物的事实,也未将湘西自州中级法院作出(1994)湘经初字第81号《民事调解书》、1995年作出(1995)州执字第1-①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扣押被执行人银华公司在广东珠海西区红旗管理区华鑫花园银苑楼,即B2栋壹门102、202、302、502、602、702及贰门整个楼层共计四室两厅商住房20套(包括底层配套车库20个),总建筑面积2780平方米,抵偿银华公司所欠湘西自治州保险公司借款本金及利息405,235.60元。该裁定书实为以物抵债的民事裁定书。该物权的权益在2008年已转让给了中猛公司】提供给最高人民法院,未汇报该调解书和裁定书涉及的情况。

而最高人民法院86号复函是依据下级法院请示的内容作出的回复,未对案件进行实质性的审查。因此,(1998)怀中执字第79-28号案的评估拍卖、执行行为是否合法,合议庭应以庭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依法作出认定,不能无视案涉土地上约8600平方米建筑物的事实,不能仅以最高人民法院的86号复函来认定评估拍卖合法。

12月20日和21日,银华公司和中猛公司相继向怀化中院寄出调查取证申请书,申请法院依法调取或出具律师调查令,以调取2010年7月9日参与该场拍卖的自然人和龙翔公司的银行流水及相关证据。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温婧
编辑/田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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