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现场丨开发商与物业签服务合同 法院认定有效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1-12-22 12:59

小区的建设单位与物业公司签订合同后,没有与业主逐一签订合同,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业主不认可怎么办?北青-北京头条记者12月22日从北京门头沟法院的一起物业费纠纷中获悉,业主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

某小区前期物业公司以芦某拖欠物业费为由,将其诉至法院要求支付物业费。被告芦某辩称:根据相关规定,选聘与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应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原告前期物业公司未与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提供事实物业服务未经业主同意,起诉主体不适格,故不同意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对被告的抗辩意见未予支持,判决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由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只要该合同满足《民法典》中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该合同成立生效,即对业主有约束力,业主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缴纳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董振杰
编辑/白龙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