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news|公司盗版芯片对外销售收益700余万元 被罚400万元相关责任人获刑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1-12-06 17:50

12月6日,据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消息,近日,南京市雨花台区法院审结了一起侵犯著作权罪刑事案件,明星芯片代码遭反向攻破复制上架,某公里获利700余万元。近日,法院二审判决,该公司被罚400万元,相关责任被判处有期徒刑。

沁恒公司生产的CH340芯片自2011年上市销售以来深受业内人士喜爱,一跃成为业界值得信赖的国产高端芯片。2016年,G公司销售人员陶某,在进行市场调研和推广中发现CH340芯片销量大,遂从市场获取正版CH340芯片交予G公司负责公司生产经营等事务的总经理许某,在未获得沁恒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决定反向破解CH340芯片并对外销售。于是委托其他公司对CH340芯片各层电路布图进行破解,提取GDS文件,再生产掩模工具、生产晶圆、封装,后以G公司GC9034型号芯片名义对外销售。

2016年9月至2019年12月,G公司共销售侵犯沁恒公司著作权的GC9034芯片共计830余万个,销售金额人民币730余万元,上述收益均归G公司单位所有。

经抽样鉴定,公安机关依法从G公司仓库等处扣押的侵权芯片相关软件代码、工艺类型、芯片顶层布图布局等与沁恒公司的CH340芯片基本相同,相似度100%或90%以上。

G公司系专业的芯片从业主体,许某、陶某系专业的芯片从业人员,具有多年从业经验,对芯片行业、芯片市场具有较为充分的了解。二人明知案涉芯片中包含有固化的计算机软件,系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产品,却仍反向抄袭该芯片,未作任何改动即直接进行制版,继而以低价销售的方式实现营利目的,侵犯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而整个侵权行为过程中,从反向提取GDS文件到生产、封装等各环节均以G公司名义实施,G公司设计部、测试部、财务部等多个部门亦参与其中,最后以G公司GC9034芯片名义对外销售,所得销售款项均归G公司所有。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前述行为属于典型的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单位犯罪。

南京雨花台区法院判决,被告单位G公司、被告人许某、陶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计算机软件作品的非法经营数额及复制发行侵犯计算机软件作品的数量特别巨大,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依法对被告单位G公司判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判处被告人许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六万元;判处被告人陶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扣押在案侵权产品。

被告单位、被告人不服,上诉至南京中院。南京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据了解,被侵权公司沁恒公司已向G公司提起民事侵权之诉,要求其赔偿相应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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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匡小颖
编辑/王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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