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青快评 | “全国首例证券集体诉讼案宣判”的标杆价值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1-11-14 14:00

11月12日,广州市中院对全国首例证券集体诉讼案作出一审判决,责令康美药业因年报等虚假陈述侵权赔偿证券投资者损失24.59亿元,原董事长、总经理马兴田及5名直接责任人员、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及直接责任人员承担全部连带赔偿责任,13名相关责任人员按过错程度承担部分连带赔偿责任。

2020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施行。本案是我国证券集体诉讼制度正式落地后的首案,也是新《证券法》落地以来的首例,预示着严罚、重罚经济犯罪将走向实践。参与本次造假的上市公司实控人、高管、相关负责人,以及监督不到位的中介机构、负责人承担全部连带赔偿责任,这对参与证券市场违法活动的相关方具有标杆价值。

有关数据显示,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已经达到1.67亿,其中95%以上为中小投资者。长期以来,证券市场投资者维权难的问题十分突出。维权难主要表现在立案难、诉讼难、开庭难与执行难等焦点问题上。当投资者受到证券违法行为侵权时,由于受损者分散,不仅投资者无法形成合力,也会造成诉讼案件原告诉讼主体较多、法院工作量大、诉讼时间长,且维权成本高,诉讼效率低等一系列问题。“证券集体诉讼制度”使权利受损的中小投资者拥有便利、低成本的维权渠道。像本案中,康美药业因年报等虚假陈述导致5.5万余人受损,如果受损人与康美药业“单打独斗”,不仅会消耗和浪费大量的司法资源,也会使受损人浪费大量的精力和财力,陷入无尽的烦恼之中。

证券集体诉讼制度,遵循依法合规与机制创新相协调、诉讼效率与权利保障相平衡、实体审查与正当程序相结合的原则,重点规范了普通代表人诉讼和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细化了两类代表人诉讼的程序规定。特别代表人诉讼中,未声明退出的投资者即视为同意参加诉讼;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不预交案件受理费;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代表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等。代表人的推选采取诉前确定与诉后推选相结合的方式,依托信息化技术手段开展立案登记、诉讼文书送达、公告和通知、权利登记、执行款项发放等工作,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

近年,国家有关部门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采取“零容忍”的态度,强化民事赔偿,建立完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是其中重要措施。集体诉讼制度为权利受损的中小投资者提供了便利、低成本的维权渠道,其“聚沙成塔、集腋成裘”的赔偿效应能够对证券违法犯罪行为形成强大的威慑力和高压态势。本案中,康美药业因年报等虚假陈述侵权赔偿证券投资者损失24.59亿元,这么大的巨款,无论对公司还是相关责任人都是一个沉重的打击,使之再也不敢故意犯错,也使其他企业从此案中吸取教训,不再重蹈这个企业的覆辙。

全国首例证券集体诉讼案宣判,有助于推动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制度付诸实践,鼓励更多的投资者受损后提起和参加诉讼。证券集体诉讼由于奉行“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原则,使参与诉讼的人更多,导致违规者将会付出更大的代价,市场违规成本将大幅提高。提高资本市场违法成本,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是保障资本市场全面深化改革特别是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的有力武器。那些严重损害投资者权益的违法者,不仅可能被“罚得倾家荡产”,也会使他们“赔得倾家荡产”。有效惩治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有利于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维护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和良好生态,从而有效遏制和减少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文/胡建兵

图源/视觉中国

编辑/姬源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