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排污水生纷争
邻居打人被判赔偿
远亲不如近邻,邻居之间本应团结友好、相互帮助,然而现实中却有邻居间因生活琐事产生互殴。近日,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判决了这起侵权案件,双方均服判不上诉,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
案情回放
家住电白区某镇的阿清(化名)与阿雄(化名)是同村邻居。2019年2月,阿清在自家门口铺设水泥地板时,阿雄的父亲称该水泥地板会影响污水流向,导致污水流向自己房屋,浸坏自己房子,双方因此发生争执。看到阿清与自己父亲在争执不休,阿雄也愤愤不平参与进来,继而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在打斗过程中,阿清头部受伤出血。阿清妻子看到发生流血事件后立即报警。公安干警赶到,双方才停止打斗。随后,阿清被送往该镇卫生院治疗,后转至该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
医院诊断阿清病情为:脑震荡、额部及左眼角皮肤裂伤。公安局对阿雄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决定。阿清出院后,以阿雄侵犯其人身权益但尚未赔偿其经济损失为由,电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其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
法院裁判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承办法官经过查看卷宗,充分听取双方意见,调查了解情况后,认为本案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本案阿清与阿雄双方发生打斗,造成阿清头部受轻微伤的事实,有诊断证明书、出院记录、公安局的验伤鉴定等证据在案证实,而且阿雄在庭审中,亦承认其因此被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阿雄认为阿清铺设门口的水泥地板改变污水流向,侵犯了自家权益,本应采取合法合理的途径解决,但他未能冷静处理,发生打斗致他人受伤,对此存在过错,应对阿清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以及双方的过错程度大小,确认阿清承担20%的责任,阿雄承担80%的责任。经过法院计算核实,阿清的医疗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共16635.45元,扣减阿雄垫付的3000元,法院判决阿雄向阿清赔偿10308.36元(16635.45×80%-3000)。双方皆服判不上诉。
法官说法
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邻里之间相处应本着相互尊重、团结友好、互敬互让、和睦相处的态度,切不可斤斤计较,更不应该意气用事而大打出手。凡事要冷静处理,积极妥善处理,营造良好和睦的邻里关系。
编辑/孙政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