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非机动车管理,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北京市制定了《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已于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规定:没有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本市销售和登记上牌,不得在本市道路行驶。
北青-北京头条记者10月21日获悉,截至今日,今年以来北京市交管部门已为122.9万辆合规电动自行车办理了登记上牌手续,目前全市已登记上牌的合规电动自行车保有量为333.3万辆。
11月1日起 将禁止向违法骑手派单
据了解,2018年10月17日,市公安交管部门发布了《北京市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登记和通行管理办法》,向超标电动自行车发放临时标识。2018年11月1日,《条例》正式施行,明确了本市对发放临时标识的电动自行车设置3年过渡期,过渡期自2018年11月1日开始,至2021年10月31日结束。过渡期满后,悬挂临时标识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目前,过渡期已临近期满,交管部门提示广大车主,抓紧对仍保有的超标电动自行车进行合理处置,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2021年是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截止年,市公安交管部门从年初开始,联合市商务局、市教委、市快递协会、市自行车协会等部门,协调区、街乡政府支持,以“七进”为载体,围绕单位职工、社区居民、超标电动自行车车主、外卖配送人员、服务行业等重点群体,共深入7000余家企事业单位、社区(村)、快递外卖站点、房屋中介商户等,开展各类宣传活动1.5万场次,发放、张贴主题宣传海报、宣传提示卡202万余张,多种形式引导群众淘汰更新超标电动自行车,选择合法交通工具。
11月1日起,对于骑手使用超标电动自行车上路配送的,交管部门将联合行业管理部门转递平台企业,由企业采取禁止向违法骑手派单等措施,形成路面查处和企业源头治理的闭环。同时,加强与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动,联合开展入户宣传检查。路面执法工作中,对发现的非法改装拼装、非法销售目录外产品的违法线索,一律转递行业管理部门处理,推动控源头效果。
电动自行车注册无需在11月1日前扎堆办理
今年以来,为应对发放临时标识的电动自行车大量更新合规电动自行车上牌情况,市公安交管部门主动作为,推出多项便民措施。在全市18家交通支(大)队非机动车登记站办理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的基础上,积极拓展注册登记业务网点,在全市选取了539家电动自行车销售门店设置便民服务点,实现一站式购车、登记及上牌服务。
按照《条例》规定:市民购买电动自行车后,应当自购车之日起15日内申请登记,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交身份证明、购车凭证(发票)及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符合条件的,交管部门当场免费登记并发放行驶证和号牌。
在交通支(大)队非机动车登记站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时,需预约后进行办理。市民可通过“北京交警”APP在线预约,按照预约的时段进行办理,减少现场排队等候时间。对于申请人为60岁以上老年人的,非机动车登记站提供绿色通道,市民可直接前往办理。
在电动自行车便民服务点办理登记上牌时,无需预约。便民服务点提供一站式购车、登记及上牌服务,方便市民就近、快捷办理,建议市民朋友优先选择便民服务点进行办理。网点信息在交管局网站(http://jtgl.beijing.gov.cn)实时公示,市民群众可自行了解具体办理流程及办事地点。
据统计,截至10月20日,今年以来交管部门已为122.9万辆合规电动自行车办理了登记上牌手续,目前全市已登记上牌的合规电动自行车保有量为333.3万辆。
特别提示,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是一项长期开展的工作,并不随着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结束而停止,因此请市民朋友不要恐慌,对于暂无电动自行车使用需求的市民,无需赶在11月1日前扎堆办理车辆登记,今后任何时间都可以进行办理。
交管部门将严查加装、改装电动机和蓄电池等行为
《条例》对发放临时标识的电动自行车设置的过渡期将于10月31日结束,11月1日起,临时标识将停止使用。依据《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于发放临时标识的电动自行车过渡期满后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先予扣留电动自行车,对驾驶人处1000元罚款,并通知驾驶人及时接受处理。
过渡期后,公安交管部门将开展专项执法工作,围绕重点路口路段、繁华商业区、交通枢纽等,加强对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的纠正、查处力度。同时,针对电动自行车违法突出的重点路段,将严密巡控网络,强化专项整治力度。对悬挂临时标识的电动自行车过渡期满后上道路行驶的,公安交管部门可以先予扣留电动自行车,对驾驶人处1000元罚款,并通知驾驶人及时接受处理。驾驶人接受处理后,按程序发还电动自行车。
除此之外,交管部门还将重点查处以下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
1、加装、改装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或者更换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
2、加装、改装车篷、车厢、座位等装置;
3、拆除或者改动限速处理装置;
4、其他影响电动自行车通行安全的拼装、改装行为。
对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的部分处罚标准是:
1、驾驶未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对驾驶人处20元罚款;
2、已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未悬挂号牌上道路行驶的,对驾驶人处警告或者20元罚款;
3、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临时标识的,对行驶证、号牌予以收缴,对驾驶人处1000元罚款;
4、驾驶拼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对驾驶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车辆予以收缴。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叶婉
编辑/白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