岁岁重阳,今又重阳,重阳节蕴含着祝福老人健康长寿的意义,也体现着我们传统文化中尊老爱老的文化精髓,然而却有不少老人与儿女、伴侣对簿公堂。当老年人权利受到侵犯时,他们又该如何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
父亲去世儿子却将遗产独吞
张大妈和徐大爷婚后生育了一儿一女,徐大爷去世后,儿子徐先生取走了父亲银行账户中的存款28万元,张大妈和女儿将儿子徐先生诉至法院,认为徐大爷账户内的存款是夫妻共同财产,有一半属于自己,应按照法律规定重新分配。徐先生称钱是父亲赠与给自己的,父亲生前的医疗费也是自己支付的,应从遗产中扣除。
法院经审理认为:徐大爷名下的存款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属于张大妈的财产,另一半为徐大爷的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妻子和子女继承。徐先生为父亲生前支付的医疗费用,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从上述银行存款中予以扣除。最终,顺义法院判决徐先生向张大妈、徐女士返还二人应得款项。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法官陈英解释,《民法典》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此案中,子女无权擅自处理父母名下的财产,徐先生作为子女,理应在父亲去世后承担起照顾母亲的责任和义务,但他却将父亲账户内的钱款转入自己账户,母亲索要无果后无奈诉至法院。法庭之外,除了将应得款项返还给母亲外,徐先生更应该给予母亲更多的关爱和照顾,让母亲安度晚年。
房给了儿子老两口却无家可归
朱大爷、文大妈婚后共生育二子,朱大爷名下有一套宅院,1992年农村宅基地确权时,村委会将该宅院登记在了大儿子的名下。此外,朱大爷名下还有一处宅基地、一处村批地。兄弟二人分家时,老两口将登记在朱大爷名下的宅院房屋分给大儿子,村批地房屋分给小儿子。老两口在大儿子名下的宅基地上新建了西耳房及院墙,但之后与大儿子产生了矛盾,于是将大儿子起诉至法院,以无房居住为由要求确认房屋权属。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均认可涉诉宅院内的房屋系早年朱大爷通过分家获得,且新建了耳房及院墙。但因该处宅院在农村宅基地确权时登记在大儿子名下,老人名下宅院已在分家中分给大儿子,最终造成二位老人无房居住。经顺义法院调解,最终确认涉诉宅院内北正房三间归俩老人所有。
陈英解释,该案是典型的农村宅基地登记与实际所有人不符的案件,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该案在分家20多年后才产生,实际上房屋也一直由原告控制,但因被告与父母就土地使用权证的问题产生矛盾,进而引发此案。二原告在古稀之年因与子女产生矛盾,要求确认房屋权属,虽经法院调解后解决,但该案依然反映出了农村在分家之后,房屋、养老问题以及矛盾会随着父母年龄的增大而愈发突显。
女子花甲之年被离婚获赔10万
路大爷与梁大妈婚后生育了一儿一女,1996年双方间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分居,梁大妈独自抚养子女并操办子女结婚事宜,路大爷始终未尽相关义务。现路大爷以夫妻感情不复存在为由起诉离婚,但梁大妈表示对路大爷还有感情,不同意离婚,并主张自己在独立抚养子女期间花费的学费、结婚费用等各项支出30万元系借款,要求路大爷给付一半,并补偿其多年抚养子女的费用24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梁大妈和路大爷自1996年分居至今,感情基础已不复存在,经法院调解无效,应当准许双方离婚。关于梁大妈主张因子女上学、结婚所借外债,未提交相关证据佐证,不足以证实有夫妻共同债务的发生,故对此法院不予支持。关于梁大妈主张抚育子女的补偿费,根据查明的事实,双方分居期间,二人子女均由梁大妈抚养教育,故酌情考虑由路大爷给予梁大妈一定的经济补偿。最终,顺义法院判决路大爷与梁大妈离婚;路大爷给付梁大妈补偿款10万元。
陈英解释,婚姻是以夫妻感情为基础,以夫妻权利义务关系为纽带的结合,婚姻关系需要双方共同维护。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该案中的原被告双方均已过耳顺之年,子女已成婚生子,本应三代同堂,享受天伦之乐。却因婚姻家庭生活遇到不顺时,没有选择合适有效的沟通方式,男方更是弃子女而不顾,未尽到抚养义务。女方在老年遭遇“被离婚”的境地,从传统家庭妇女内心出发不想离婚,加上多年来独自供子女上学、操持结婚,在婚姻中付出较多。《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作出了修改,给予女方离婚经济补偿,肯定了女方在抚养子女过程中对家庭的经济价值和对婚姻的贡献,起到了维护社会公序良俗和婚姻伦理道德的效果。
重阳节来临,法官提示大家,随着社会物质生活的不断丰富,子女在对父母进行物质赡养的同时,也要更加注重对老年人精神上的关爱。不管是父母子女还是夫妻,他们在法庭上索要的不仅仅是财物,更多是亲情的慰藉和关怀,愿天下老人都能老有所依、安享晚年。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宋霞
编辑/白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