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节即将到来,尊师重教一直是我们中国的传统,民办教师属于广义上的教师群体,同样受《教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但在现实中他们的处境和权益保护却值得关注。
民办学校自负盈亏 任职教师无法带薪休寒暑假?
王老师入职北京市某区民办学校,该民办学校以寒暑假期间王老师未给学校提供劳动为由,依据《教师法》第三十二条,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教师的待遇,由举办者自行确定并予以保障;还依据《劳动法》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等相关规定,拒绝发放王老师自2018年起至2020年的寒暑假期间的工资。
法院认为,上述法律规定并未涉及教师寒暑假期间工资的发放问题,依法支持了王老师对于寒暑假期间工资报酬的主张。
法官李彦宏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第四款规定,教师享有下列权利: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该法律明确规定了教师寒暑假期间享有带薪休假的权利。
民办学校由社会资本投资运营,因其自负盈亏,经济收入稳定性无法比拟公立学校,因此,举办者与教师可自主协商确定教师待遇,但这并不意味着学校的自主权可以突破法律的规定,只要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学校就不能单方不予发放教师寒暑假期间的工资。
患病治疗无法到岗 一民办女教师却被开除
刘老师入职某民办高校,双方签订《教师聘用合同》一份,合同履行期间,刘老师被确诊为卵巢恶性肿瘤,自2014年7月起一直持续在外地住院治疗,期间通过托人及打电话的方式向学校口头请假,也表示回来后补交假条。
2015年1月19日学校依据聘用合同的约定,教师擅自离岗、旷工在十五日以上的,自学校公告之日起合同自行解除,以刘老师自2014年12月1日起连续旷工为由作出决定,解除与刘老师的劳动关系。刘老师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开除决定无效,并恢复双方的劳动关系。
法院认为,根据刘老师2014年7月至10月多次因病请假的事实,学校应当明知刘老师因病就医,无法到岗工作,无法履行请假手续,回来后补办请假手续的情况,不属于《聘用合同》约定的擅自离岗、旷工的情况,也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依法确认开除决定无效,支持恢复双方劳动关系。
李彦宏解释,该案中刘老师是因重病治疗而无法到岗工作,并已通过合理途径让学校知悉,明显不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对擅自离岗、旷工等规定的规章制度。民办学校不能因教师患病而随意解除和教师的劳动关系。即使教师存在长期病假的情况,法律也规定了劳动者的医疗期及医疗期待遇,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也无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未取得教师资格 与学校的劳动合同无效?
李老师入职北京某民办中学从事英语教学工作,但李老师并未取得教师资格证。合同到期后,双方未再订立书面协议但李老师继续为该校从事教学工作。后该校进行了体制改革,学校以学校改制及李某未取得教师资格为由停止了李某的工作,为此,李老师不服停止工作的安排,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与学校订立书面的教师岗位劳动合同,行使劳动的权利。
法院认为,由于李老师不具有教师资质,其不具备与该中学继续订立劳动合同的条件,故对李老师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李彦宏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条第一款,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资格条例》第二条,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依法取得教师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九条,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或者教学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或者其他相应的专业资格、资质。《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第十条,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不得聘任未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任教。
他表示,从上述法律、法规的内容看,国家实行严格的教师资格准入制度,未取得教师资格的劳动者不是教师岗位的合格主体。该规定系效力性强制规定,故未取得教师资格的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这对从事教学工作的民办老师而言,在应聘时必需取得教师资格证,才能从事教学工作,否则即使签订了劳动合同,也会因违反法律规定而被确认无效,从而使自己的权益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同时,也提醒民办学校,在招用教师时,应事先审核应聘者是否取得教师资格证,否则不予聘任。
通讯员 宋帅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宋霞
编辑/白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