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0年5月,于某在苏宁易购APP购买一部苹果11promax手机作为生日礼物送给其妻子。因为经济紧张,于某产生低价购买组装机然后退货来骗取正品手机的想法。后其采用组装机冒充正品手机退货的方式,骗取苏宁易购平台的手机退款。经鉴定,该苹果11promax手机价值人民币9292元。
裁判结果
被告人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苹果11promax组装机依法予以没收。
案例解读
2011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载明: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被告人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于某认罪认罚,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退赔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利用小伎俩来谋取不义之财,换来的终将是法律的制裁,给妻子的仪式感、小惊喜也变成了“大惊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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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编辑/孙政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