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现场丨盗用顾客信息开卡贩卖 情侣双双入狱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1-08-13 13:48

一对情侣在自家手机店用顾客的信息开通多张手机卡,并以每张90元的价格变卖获利,其中部分手机卡被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8月13日,北青-北京头条记者从北京顺义法院获悉,两人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和十个月。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2月,李某授意赵某在北京市顺义区其经营的手机店内,在为被害人开通手机卡及解决网速问题过程中,故意多次额外进行人脸识别,冒用被害人签名等方式,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其名义开通手机卡4张,由李某变卖获利。后他人利用上述手机卡中的2张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8起,骗取共计51万余元。

李某、赵某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李某供述称,为卖卡牟利,其与赵某会故意选择一些岁数较大的老年人、不太熟悉手机使用的人和办卡时比较无所谓无防备的人下手,在上述人群不知情的情况下多开通几张实名手机卡再出卖牟利。二人累计卖了近30余张,每张90元,他知道这些卡可能有“猫腻”,会被用于具有违法犯罪风险的活动。

赵某则供述称,其与李某是男女朋友关系,其经营一家手机店,负责手机卡办理等基础业务。其经过与李某商量,在给某些客人办理手机卡时,以“刷脸没刷上”“需要多次指纹识别”等为借口,故意盗用他人的个人信息办理额外的手机卡并出售获利,因行为隐秘,案发前一直都未被发现。

顺义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赵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还为此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均应予惩处。鉴于二人自愿认罪认罚,故依法对从宽处罚。

最终,顺义法院一审以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处赵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提示,手机卡是重要的社会工具,切勿向他人出租、出借自身实名办理的手机卡,一旦出租、出售的本人手机卡关联了严重犯罪或出租、出售他人的手机卡达到20张以上,就会触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法律。同时,在办理手机卡时应到正规经营的通讯商门店办理,对涉及到面部识别、指纹录入等个人信息的部分,应多加留意是否存在异常情况,加强隐私保护,防止被别有用心的人窃取冒用。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宋霞
编辑/白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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