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公益诉讼案件检察机关可采取哪些调查方式?官方发文明确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1-07-14 10:43

7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厅副厅长徐全兵说,调查是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基础,贯穿案件办理的各环节、全过程。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权。但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中,检察机关可以采取哪些调查方式,可以采取什么措施,有什么保障手段,一直缺乏明确的规定。”

据悉,这次发布的《办案规则》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对调查方式、调查程序和调查权保障措施进行了细化规定。

《办案规则》明确了基本的调查原则、调查程序和调查方式。

《办案规则》对调查程序进行了规范,要求由两名以上检察人员共同进行;明确了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可以采取查阅、调取、复制执法、诉讼卷宗材料,询问,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咨询专业意见,委托鉴定、评估、审计、检验、检测、翻译,勘验物证、现场等多种调查方式。

《办案规则》规定,“在调查收集证据过程中,检察人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使用执法记录仪、自动检测仪等办案设备和无人机航拍、卫星遥感等技术手段。”

同时,《办案规则》还规定,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时,可以将检察机关的司法警察编入公益诉讼办案组。

司法警察协助检察官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同时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置突发事件,保护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安全。

徐全兵说,根据公益诉讼案件实际情况,检察机关可以商请有关部门协助调查取证,这在办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体现得较为明显。

为防止有关证据材料的灭失给鉴定带来困难,并提高办案效率,《办案规则》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刑事案件的委托鉴定评估中,可以同步提出公益诉讼案件办理的鉴定评估需求。”

同时《办案规则》也规定,对于一些专业性问题,检察机关可以聘请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积极借助“外脑”来解决难题。

《办案规则》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检察院调查收集证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通报,或者通过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其上级主管机关通报。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孟亚旭
编辑/张丽
校对/董一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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