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封面新闻记者从四川省人民检察院获悉一起“家庭式”“众筹式”贩运毒案。该案由凉山州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刘某某、余某某死刑,判处其他15名被告人死缓等刑罚。2019年4月18日,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省人民检察院意见,维持对刘某某、余某某的死刑判决,改判席某某无期徒刑。2020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判决,刘某某、余某某已被依法执行死刑。
2015年9月至2016年1月,刘某某、余某某等17人为贩卖毒品牟利,由刘某某、余某某为主出资,先后三次筹集毒资、组织人员前往云南中缅边境购买毒品海洛因。其中,2015年10月购得21块海洛因,交由苏某、吉某贩卖后,按出资份额分赃;2016年1月,刘某某、余某某等人又组织购买70块海洛因,在运回西昌途中被挡获。经称量,查获海洛因共计23505.6克,含量从50.3%到63.92%不等。
该案由凉山州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刘某某、余某某死刑,判处其他15名被告人死缓等刑罚。宣判后,刘某某等10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18年5月,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受案审查,鉴于该案系毒情形势严重地区的特别重大毒品案件,检察长决定直接办理此案。二审中,经全面阅卷审查、提讯原审被告人、补充调取证据、综合分析案情等工作,检察长率办案组出席二审法庭,明确建议对主犯刘某某、余某某维持死刑,对认罪态度好的席某某从轻处罚,并当庭以案释法,开展警示教育。
庭审后,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还列席了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阐明检察机关的处理意见。2019年4月18日,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省人民检察院意见,维持对刘某某、余某某的死刑判决,改判席某某无期徒刑。2020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判决,刘某某、余某某已被依法执行死刑。
本案是凉山州发生的一起比较典型的“家族式”“众筹式”特大贩运毒品案。由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直接办理,彰显了检察机关坚持厉行禁毒、“铁腕禁毒”,助力脱贫攻坚工作大局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对毒品犯罪形成强大震慑。省检察院检察长带头办案,在全省检察机关起到良好的示范引领作用。
目前,全省三级检察院检察长带头办理重大毒品案件已成为常态。
编辑/白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