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商家等采集个人生物识别信息
南方法治报 2021-05-19 08:09

5月17日,《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下称《条例》)明确相关情况,构建以措施清单制管理为核心的信用奖惩制度,商家等市场信用信息采集主体采集信息时要履行告知义务,禁止采集自然人的宗教信仰、血型、疾病、病史、生物识别等信息。《条例》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商家采集信息应履行告知义务

大数据时代,如何加强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成为社会关心的话题。“针对归集采集不规范、共享有壁垒、应用能动性不强等问题,《条例》区分公共信用信息、市场信用信息不同管理要求,细化各环节管理措施,强化信息安全管理。”

在公共信用信息方面,《条例》以构建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制管理为基础,细化了归集、公开、共享、查询、应用等环节管理措施。比如,在归集环节,在执行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的同时,省、地级以上市可以依据地方性法规制定适用于本地的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并严格限制列入补充目录的范围;在查询环节,承担公共信用服务的机构应当明确查询使用权限和程序,建立信息查询使用登记和审查制度。

在记录、采集环节,市场信用信息采集主体可以依法记录自身、会员、入驻经营者等方面的市场信用信息,采集时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并明确限制和禁止采集的范围。

此外,《条例》强调对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在相关环节设置了一系列保障措施,明确禁止采集自然人的宗教信仰、血型、疾病、病史、生物识别信息等,不得随意公开个人信息,应用个人社会信用信息应当有明确合理的目的。

失信惩戒不得滥用泛用

针对目前守信激励不足、失信惩戒措施泛用滥用等问题,《条例》构建了以措施清单制管理为核心的信用奖惩制度,包括完善清单管理、严格规范失信惩戒、突出惩戒恰当性以及兼顾规范市场信用奖惩等。

《条例》创设守信激励措施清单,规定由县级以上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并适时更新,可以对守信主体在行政许可中予以便利、公共资源交易中予以加分、信用门户网站中予以推介等。

此外,对失信惩戒措施清单,规定应当执行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省、地级以上市确因社会治理、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的需要,才可以依据地方性法规制定适用于本地的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严格限制补充清单的范围为约谈、重点监管、降低等次、撤销相关荣誉等8类措施,禁止在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外违法违规实施惩戒措施。”

为避免滥用泛用失信惩戒,《条例》在失信行为认定依据、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设列领域范围、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标准和程序等方面均作出严格规范,并明确禁止在法律、法规或者国家规定外增设惩戒措施或者加重惩戒,并对已悔过改正轻微失信行为的信用主体予以适当保护。

编辑/宋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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