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点零售药店首次纳入医保药品供应保障范围 谈判药品双通道“落地”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1-05-10 20:40

为确保国家医保谈判药品顺利落地,5月10日,国家医保局和国家卫健委联合出台《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中首次从国家层面,将定点零售药店纳入医保药品的供应保障范围,并实行与医疗机构统一的支付政策。在谈判药品进入医保目录后,医保参保患者可以通过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品两个渠道获得,以满足谈判药品供应保障、临床使用等方面的合理需求。

指导意见中明确,综合考虑临床价值、患者合理的用药需求等因素,对谈判药品施行分类管理。对于临床价值高、患者急需、替代性不高的品种,要及时纳入“双通道”管理。将谈判药品“双通道”供应保障情况纳入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范围,明确药品供应主体和责任,督促定点医疗机构按功能定位和临床需求及时配备,定点零售药店按供应能力和协议要求规范配备。指导意见中强调,各地医保部门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遴选标准和程序,将资质合规、管理规范、信誉良好、布局合理,并且满足对所售药品已实现电子追溯等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纳入“双通道”管理,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并建立健全“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退出机制,适度竞争、有进有出、动态调整。这是首次从国家层面,将定点零售药店纳入医保药品的供应保障范围。国家医保局医药服务管理司司长黄华波指出,这主要是为了发挥定点零售药店分布广泛、市场化程度高、服务灵活的优势,将其纳入谈判药品的供应保障范围,与医疗机构形成互补,增加药品供应渠道和患者的用药选择,提升谈判药品服务的质量,努力解决好患者买不到医保目录内谈判药品的问题。

随着“双通道”的建立,将有越来越多符合条件的零售药店将被纳入医保定点。患者可以自己选择是在医疗机构,还是在零售药店购买所需药品,将很大程度上方便患者就近买药。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局监察专员郭燕红表示要督促医疗机构及时按需配备,“要求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功能定位和临床需求,及时配备谈判药品,不能以费用总控、药占比等为由影响谈判药品的合理使用;临床科室对谈判药品有需求的,要向所在医疗机构提出申请,医疗机构根据临床申请情况及时召开药事管理会议;对于临床急需的谈判药品,要在充分评估的基础上,适当简化引进流程,进一步提高可及性,确保患者用得上谈判药品。”

对于谈判药品“进院难”这一现象,黄华波认为是深化医保药品目录改革的正常结果,“国家医保局成立以来,建立了目录动态调整机制,调整周期从原来最长8年到每年一次,甚至有些新药上市当年就纳入目录。目录准入频率大幅加快,医疗机构药品上市还有待跟上。”同时,他指出,改革前,药品是先进医院后进医保,药品有时间经历广泛使用、专家认可的过程。改革后,部分药品先进医保再进医院,客观上也造成了部分药品进院速度达不到群众预期。“指导意见的出台,标志着谈判药品的供应保障机制朝多元化方向迈出了一步,对破解谈判药品“进院难”将产生重要影响。“

指导意见中指出,对纳入“双通道”管理的药品,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施行统一的支付政策。对使用周期较长、疗程费用较高的谈判药品,可探索建立单独的药品保障机制。要根据基金承受能力、住院补偿水平等情况,确定适宜的保障水平。结合谈判药品使用情况,合理调整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总额。在确保基金安全的前提下,施行单独支付政策的药品,可不纳入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总额控制范围。

同时,指导意见强调,将依托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部署处方流转中心,连通医保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保证电子处方顺畅流转。以处方流转为核心,落实“定机构、定医师、可追溯”等要求,实现患者用药行为全过程监管。完善细化医保用药审核规则,引入智能监控,严厉打击“双通道”领域套骗取医保资金的行为。加强“双通道”用药费用和基金支出常规分析和监测,及时调整完善监管政策措施,确保基金安全。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解丽
编辑/张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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