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是案件的审理重点难点,然而在财产分割中,经常出现无法确切掌握对方的财产来源、财产线索、财产处置等情况,或一方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转移给第三人财产,也有在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产生夫妻共同债务等情形。而在此类案件中,女性经常处于较为弱势一方,因此加强对女性权益的保护非常重要。
民法典施行以来,北京石景山法院着力解决婚姻家庭领域出现的新情况,结合新的案件特点,维护妇女合法权益。
案由多变情况复杂 财产种类越来越多
2018年至2020年,石景山法院审理的该类案件中,以不同案由进行区分,离婚纠纷2018年82件,2019年84件,2020年87件;离婚后财产纠纷2018年52件,2019年57件,2020年62件;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处置的赠与合同纠纷2018年5件,2019年5件,2020年6件;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民间借贷纠纷2018年51件,2019年56件,2020年64件。
法官通过对涉及案件进行调查分析,发现主要存在以下特点:
案由类型多样多变。过去夫妻财产分割往往集中在离婚案件,但现在由于财产形式的多样和隐匿财产手段的多变,案由类型从离婚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逐步变化衍生增加至赠与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分家析产纠纷、婚内财产分割纠纷等。
例如,赠与合同纠纷主要表现为离婚后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发现对方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存在不正当关系的婚外异性,或者为转移财产恶意赠与第三人,故要求确认赠与无效;民间借贷纠纷主要表现为离婚后一方伪造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对方共同承担;分家析产纠纷主要表现为离婚后一方发现对方及直系亲属还存在尚未分割的遗产或者拆迁类财产的分家析产。
涉及分割财产的类型多样复杂。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62 条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类,主要有如下形式: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或受赠所得的财产以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现代社会信息化趋势下,财产表现形式从常见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逐步拓展到应收债权、应付债务、股权基金、数字货币、知识产权、尚未分割的遗产等,财产类型、种类呈现多样化、复杂化。
逃避财产分割手段多样隐秘。不少当事人在离婚分割财产时为了让对方少分或者不分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使用多种方法转移财产。例如,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转移房产、车辆至第三人名下,或与第三人投资开办公司或购买股权,或向第三人赠与特殊时间带有特殊纪念意义的巨额红包(例如131400、52000等)。
又如,在分家析产中,享有继承权的男性与亲属私下沟通,拖延分割遗产至离婚后再行分割。再如,一方在协议或者诉讼离婚后,与第三人虚构债务,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要求对方承担连带责任。
证据搜集难度较大。由于夫妻共同财产涉及的种类多、隐藏手段多样或其他原因,恶意隐瞒、处分财产的行为往往在离婚时难以发现,可能需要间隔若干年甚至再婚后才得以发觉,致使案件时间跨度大,维权举证难度加大,许多证据无法有效收集。
例如,当事人使用他人购车指标购置车辆,因车辆登记于他人名下,配偶无法及时掌握信息,多年后才知道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车辆的事实,但是何时购买、花费金额、车辆价值等问题,取证难度较大。
案件涉及当事人多。实践中,涉及财产分割问题以往多限于夫妻双方,而随着案件事实的变化、诉讼请求的不同等,当事人可能涉及多方主体。例如,赠与合同可能涉及案外第三人,分家析产案件中可能涉及男方直系亲属及其他拆迁在册人口。
取证难认定难 案件审理难度加大
通过归纳整理,该类案件在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难点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调查取证难。实践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当事人对证据的留存意识不强,加上目前财产表现形式的多元化,导致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未掌握家庭财政权利的当事人很难提交有利的证据线索,尤其“全职太太”方面,很难掌握丈夫的全部收入线索,因此往往需要法院进行大量的法律释明工作以及调查取证工作。
例如,一方在婚内向第三者多次以微信或者银行转账方式赠与财产,对方未能及时留存双方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诉讼中往往申请需要法院向腾讯公司、银行机构调取。
财产性质认定存在一定难度。在审判实践中,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存在较大难度,基于目前财产表现形式存在多元化和复杂化的趋势,可能存在与他人财产混同、共有的状态,这就导致当事人很难在离婚纠纷中直接分割该项财产,可能需要先行分家析产、确认所有权纠纷等;再比如因婚前持有房产,婚后出售并部分转化为股票基金等形式并与其他财产混同,在认定此部分财产性质时存在较大难度。
财产价值确定较为复杂。夫妻共同财产价值的确定方面也有较大难度,比如基于北京特殊的指标管控政策导致车牌号附加价值较大,但目前尚无统一的确定标准,导致司法实践中对这部分财产难以直接确定。目前因财产形式多样化,涌现出更多新类型的财产,比如游戏玩家持有的虚拟货币、一方名下的知识产权等,往往需要借助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业人士,也需要审判人员具备心理学、知识产权、公司法领域等专业知识。
当事人对法律存在一定的理解误区和感性认知。当事人对该类案件的案由选择、举证责任分配、夫妻共同财产性质认定以及价值认定等,往往具有一定的理解误区,诉讼能力有待提高。同时,部分当事人在诉讼中可能存有赌气心理,可能存在不理智的诉讼行为。并且,由于当事人对司法认定存在理解不一,当事人之间存在一定对立情绪,案件调解难度较大。
离婚时维护自己权益 法官建议当事人巧用法律
石景山法院以家事审判改革为契机,五里坨人民法庭挑选3名女法官组建妇女维权合议庭,引导当事人正确面对诉讼,耐心疏导当事人对抗和抵触情绪,完善人身安全保护令“绿色通道”,尝试开具《离婚证明书》等机制,定期调研家事审判中妇女权益保护相关问题。加强与公安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动产登记机构、车辆管理部门等的联动;尝试设置家事调查员等,帮助妇女儿童维护合法权益。
当事人在日常生活中应不断提高学法、用法意识。例如,发现对方转存财产至他人名下的,可将互相承认的对话或是书面材料作为一方恶意转存的证据;发现对方赠与第三人代表特殊意义的金额时,留存聊天记录、转账和时间记录。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民法典第1088条还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此外,民法典还明确规定了离婚经济帮助以及无过错方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相关内容。
根据法律规定,若夫妻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董振杰
编辑/白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