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现场丨北京西城法院:杜绝“谁闹谁有理” 为秩序维护者撑腰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1-04-28 12:15

冲击诊室被保安阻拦索赔、老人医院门口摔伤索赔……在民事侵权案件中,部分原告存在“只要我受到伤害,就该有人负责,就能获得赔偿”的错误思想。

北青-北京头条记者4月28日从北京西城法院获悉,对于这种有悖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错误思想所催生的“碰瓷式”维权,法院严肃摆明立场,坚决杜绝“谁闹谁有理”等“和稀泥”做法,用裁判惩恶扬善、用裁判为公共秩序的维护者撑腰。

破解“管不管”“追不追”

2020年1月,王女士向北京西城法院院提起诉讼,称其在某医院因医疗纠纷与医护人员发生冲突倒地受伤,精神也受到伤害,要求法院判决涉事医院赔偿医疗费1000元。某医院辩称,当日王女士与其母亲因加号问题在中医科诊室滋事,保卫处接到通知后派安保人员到现场处理,但该母女二人情绪激动,不听劝阻,冲击诊室,试图攻击医生。为保护医生安全,安保人员对其进行了阻拦,期间未对其实施任何推、打、踢等行为。

韩涛表示,王女士在就医时与相关人员发生纠纷并报警,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后,未认定安保人员侵害王女士身体的事实。根据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可以认定医院安保人员制止王女士可能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的行为属于正常履职行为。且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安保人员采取了超过必要、合理限度的不当行为并因此造成王女士身体伤害。故法院判决驳回王女士全部诉讼请求。

“公民在公共场所活动时,应遵守公共秩序,服从管理。”韩涛说道,现实生活中,个别损害公共秩序的公民在受到管理约束时以“人身自由权受法律保护”为由拒绝配合管理,并以所谓的“依法维权”为由主张索赔。这些歪曲法律条文原意的强硬做法,令公共秩序管理者产生了不好管、不敢管的思想。对此,人民法院通过审理裁判亮明司法态度,让违法违规者付出代价,让公共秩序管理者安心履职。

杜绝“谁受伤谁有理”

2018年4月,63岁的孙某至某医院就诊,在走出门诊楼大门侧坡道时摔倒。孙某称其摔伤是因为坡道湿滑,医院对此应承担责任,诉请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25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某医院辩称,经调取医院监控显示,门诊楼前地面干燥,不存在地面湿滑情况,监控还显示孙某从门诊大楼走出后低头看手中的材料,是自己在花坛边不慎摔倒。其摔倒后,医务人员用轮椅将其送往检查,检查发现只有手指外伤,无其他不适情况。另外,靠近门诊楼一侧有无障碍通道,而孙某未选择靠近无障碍通道一侧行走。

韩涛表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只有在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依照监控录像可以清晰看到,涉事时有多名行人上行、下行通过,其中包括行动不便、依靠助行车的行人,未见通行异常。

事发地点光线明朗,视野开阔,路面干燥、平整,未见明显的水渍、油渍或者其他障碍物;靠近门诊楼一侧有无障碍通道,而孙某未选择靠近无障碍通道一侧行走。在案证据并未显示商某摔倒系某医院的过错行为导致,且事发后某医院亦尽到了合理限度的救助义务,故某医院无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一类滥用诉权的情形:当事人强行将自己人身或财产损失归结于无关他人的过错,本着“我受伤我有理”的想法到法院起诉,寻求民事赔偿、司法救济。法院依法驳回后,甚至会出现新一轮的“维权讨说法”现象。对待此类情况,人民法院坚决同“和稀泥”做法说“不”,杜绝“谁受伤谁有理”“谁闹谁有理”。

支持“见义勇为”

男青年田某在路过北京市东城区方家胡同公交站时,发现停靠站台的124路公交车上醉酒乘客闹事,导致车门无法打开。124路公交车旁的108路公交车乘务员见状,欲从124路公交车的窗户爬进车内,以制止闹事者。田某见状,上前托举帮助乘务员从窗户爬入车内,但在托举过程中,乘务员连同窗户突然坠落。一瞬间,田某赶忙接住乘务员,同时也被掉落的玻璃伤到手腕,乘务员人身无碍,但是田某因手部受伤到医院进行手术和住院治疗。事后,田某就自己的医疗费、误工费向公交公司交涉无果,于是诉至法院。诉讼中,被告公交公司虽认可田某的见义勇为行为,但都辩称应由闹事者进行赔付。

北京西城法院法官田晓昕表示,让见义勇为者敢为,就要求法院在司法审判中弘扬善举。该案宣判时民法典尚未实施,但田某帮助乘务员,是为了制止124路公交车上的闹事者,维护公交车内正常的承运秩序,属于见义勇为,且田某尽到了适当的管理注意义务,田某在托举乘务员过程中被掉落的玻璃划伤,应当成立无因管理,受益人是公交公司。因此法院判决公交公司支付田某医疗费、误工费等约6万元。

见义勇为自古以来就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民法典进一步倡导了见义勇为行为,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西城法院倡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是空中楼阁,内容涉及到友善互助、诚实信用、社会公德等方方面面。每一位公民在进行社会活动时应遵守公共秩序、服从公共管理,依法理性维权、谨慎使用诉权。在日常生活中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共同营造和谐社会风尚。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叶婉
编辑/白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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