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对我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合作社的养殖、种植业就逐步走上正轨。去年杨梅也收获了3万多斤,试酿的杨梅酒和放养的2000多只土鸡、土鸡蛋销售情况非常好。”
2021年2月23日,当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袁龙等检察官到当地某生态采摘园专业合作社回访时,合作社负责人熊某激动地说。
2017年11月初,熊某为解决其合作社资金周转困难,借用他人名义,并提供伪造的工商营业执照、虚构的资金用途等贷款申报资料,向某银行申报个人贷款60万元,用于购买苗木。2018年11月,该贷款到期后逾期未还,熊某被公安机关以涉嫌骗取贷款罪立案侦查,同年12月,熊某将该贷款本息全部还清。2019年11月,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案件审查起诉阶段,我们到企业进行了实地走访,了解到该合作社是返乡创业的熊某承包的,1600亩土地均用于养殖、种植业,员工都是当地农民,最多时达到80人左右,对安置农村剩余劳动力、增加农民收入起到了重要作用”,袁龙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当时由于熊某等人涉案,该合作社员工担心发展前途,不少技术人员流失,已种植的果木面临荒废,企业发展蒙上了阴影。
“如果熊某被起诉,前期种植的果木将因无人管理而荒废,刚在家门口就业的几十名村民又将失业,800万的前期投资都会打水漂”,袁龙说,办理涉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犯罪案件,要客观评价社会危害性和再犯可能性,充分考量在案件办理中如何实现“三个效果”相统一,是否契合当前工作大局,防止“入罪即诉”“一诉了之”。
鉴于熊某及时还清贷款本息,犯罪情节轻微,危害后果小,并且真诚悔罪,自愿认罪认罚,经过公开审查后,大冶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底依法对熊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袁龙告诉记者,在案件公开审查过程中,该院还邀请了当地政府、银行和相关监管部门参与,并居中协调,增强银企互信,解决合作社融资障碍。
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为了抢抓农时,办案检察官还进村入户以案释法,开展普法宣传,并及时和地方政府进行了沟通。在防控疫情的同时,当地镇、村两级干部纷纷下到农户家中,做好村民工作,鼓励大家参与合作社生产。
经过多方努力,合作社曾流失的技术人员全部复岗。熊某还在原有杨梅、西瓜、蓝莓种植的基础上,增加了土鸡养殖、艾草种植等新项目,使合作社走上了健康发展的道路。
“合作社现有杨梅16000株,经过去年‘试果’,今年将正式开园,预计产量达到20万斤。等其他配套建设申请批下来,我们还将建立冷冻库、农家乐和杨梅酒酿造等项目,农工月收入将达到4000元左右”,看着满山的杨梅树,熊某对未来充满了信心。
据了解,去年以来,大冶市人民检察院积极适应新时期犯罪形势变化,坚持“少捕”“少押”“慎诉”的司法理念,在继续从严打击少数严重暴力犯罪和恶性犯罪的同时,对认罪认罚、轻刑犯罪充分适用了依法从宽的刑事政策,共批捕对企业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犯罪9人、起诉24人,对涉嫌轻微犯罪企业人员依法不捕5人、不诉18人。
编辑/白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