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顺义法院天竺人民法庭的辖区是首都机场临空经济示范区的核心区域,聚集了百余家航空类企业,故而受理了诸多涉航类民事案件。12月25日,北京顺义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针对涉航案件矛盾比较集中的六类纠纷进行了总结归纳,并提出相应提示和建议。
顺义法院天竺法庭庭长商兴加介绍,随着民航业市场化、大众化进程的加快,民航业进入高速发展期,飞机已成为人们出行的最重要的交通工具,首都国际机场年旅客吞吐量过亿人次,日均进出港旅客近30万人次,日均进出口航班千余架次。相应的,航空运输领域逐渐成为矛盾易发、多发的地带,旅客权利意识和诉讼意识的增强使争议解决更多地依赖诉讼。
航空公司的客服、官网投诉等航旅纠纷的解纷机制功能有限,有的旅客甚至在投诉平台中加深与航空公司的矛盾,最终形成诉讼。
经梳理,旅客乘机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引发的纠纷、旅客托运行李受损引发的纠纷、旅客退改签客票支付手续费引发的纠纷、航班延误引发的纠纷、旅客个人信息泄露引发的纠纷、航空运输货物丢失引发的纠纷是矛盾比较集中的六类。
王女士与同事乘坐某航空公司航班由北京飞往上海。王女士因脚趾骨骨折行动不便,为了便于同事照顾,登机后,就向机上乘务员提出将座位调换至与同事相邻的位置。在乘务员组织调换座位的过程中,王女士离开原座位后尚未拿起拐杖,飞机即推出机位,王女士不慎摔倒,身体与座位扶手相撞,致肋骨骨折。飞机降落后,王女士即乘坐救护车前往医院进行诊治。伤势好转后,王女士将航空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法院认为,根据《民用航空法》的规定,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旅客的人身伤亡完全是由于旅客本人的健康状况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王女士在乘坐航空公司航班过程中摔倒致多发性肋骨骨折,非因王女士本人的健康状况造成,故航空公司应对王女士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判决航空公司赔偿王女士医疗费、交通费及护理费。
杨秀芝表示,旅客非因自身的健康状况在乘机过程中遭受人身伤害的,航空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直接经济损失。“王女士认为航空公司在其受伤后的服务态度不好,还提出了赔礼道歉的诉求,但是赔礼道歉属于侵害人格权的责任承担方式,本案属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在合同纠纷中难以支持赔礼道歉的请求。”
而在另一起案件中,赵女士于2018年1月21日,通过某二手交易网站下单,向平台卖家支付人民币9400元欲购买某航空公司的机票。1月23日零点40分,案外人通过航空公司境外网站预订2月22日乘机机票,并以境外信用卡支付方式支付了票款,航空公司出具了票号。2018年2月20日,航空公司收单行系统显示案外人以信用卡方式支付的票款以欺诈为由被拒付(ChargedBack),发卡银行将上述款项又返回信用卡账户。2018年2月22日赵女士乘机时,航空公司要求其补交机票款后方能乘机,赵女士为了乘机补交了票款。后赵女士认为航空公司为其出具客票且未使用,双方已成立合同关系,在其乘机时航空公司仍要求其支付票款无正当理由,故要求被告退还票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女士委托第三方交易平台的商家购买航空公司的客票,根据客票订单信息显示,案外人也确实以赵女士的名义购买了相应航班机票并支付了费用,航空公司出具了票号,双方成立航空旅客运输合同关系。但是在航班起飞前,案外人即付款信用卡的持卡人因提出拒付申请,发卡银行撤回了已向航空公司支付的票款。对航空公司而言,该行为的法律效力及于赵女士,视为赵女士未履行给付票款的合同义务,航空公司要求赵女士支付机票订购日的票款系要求赵女士继续履行付款的合同义务,并无不当。故驳回了赵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旅客购买航空机票时,一定要通过正规的购票途径,如航空公司官网、APP或携程等专门的票务代理机构。根据相关规定,机票代订属于未经允许违反国家行政法规或不适合交易的商品或信息类,属于禁止发布的交易信息,用户不应在二手交易网站进行机票代订的交易。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宋霞
编辑/白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