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刘某因病去世后,因为遗产问题,54岁的吴淑红被自己的继女和婆婆告上了法庭。法院裁定其继女小刘依法享有继承权,并判决其须给付继女小刘55.9万余元。
判决生效了2个多月,但吴淑红却一直拒绝履行。12月9日,北京房山法院执行局将吴淑红公布在“涉嫌拒执罪曝光台”上。
2000年刘某再婚,与吴淑红登记结婚,吴淑红和小刘是继母女关系。
2019年3月刘某因病去世,没有留下任何遗嘱。小刘在父亲去世后,和奶奶决定,将父亲遗产分为三份,由继母吴淑红、奶奶和自己分别继承。但吴淑红对小刘的提议并不支持,她认为房产和车子是自己和丈夫奋斗所得,小刘无权继承。
随后,吴淑红被小刘和婆婆告上了法庭,被索要三分之二的遗产。
“小区里这套房子是我和刘某在2004年时候买的,那时小刘才12岁,她没有权利继承。”面对继女和婆婆的起诉,吴淑红充满了怨气。
吴淑红说,小刘曾是自己和丈夫刘某共同抚养,刘某生病期间,吴淑红对丈夫及家庭照顾较多,小刘成年后一直正常上班,对刘某未尽到任何照顾义务。
“我对丈夫生前照顾较多,遗产就应当多分。”她说,虽然家中宝马轿车是小刘购买的,指标却是丈夫的。“如果小刘一定要拿,车子可以归她,但指标给我留下。”对于剩下一辆雪佛兰轿车,吴淑红同意依法分割。
此外吴淑红还认为,婆婆起诉了自己,并非婆婆本人真实意思,而是受人唆使。于是她提出反诉,除了要求继承丈夫生前留下的一套房产,还要求继承丈夫在1995年时建造的123平方米房屋和院子的三分之一份额,以及2015年4月时,丈夫建造的64.8平方米房屋的三分之二份额。
对于吴淑红的反诉,小刘和婆婆并不认可。小刘说,老家那套123平方米的老院子无建房手续,是其姥爷申请取得的许可,之后又由舅舅和小姨共同出资翻建的,不属于父亲所有,更与吴淑红没有丝毫关系,不应该按照父亲遗产进行分割。即便要分割,也该通过析产纠纷解决。
经房山法院审理认为,诉争小区房屋折价款、存款、住房公积金、车辆为刘某、吴淑红夫妻存续期间取得,应属二人夫妻共同财产。故其中一半应为刘某遗产。
结合当事人双方陈述,可以认定吴淑红对刘某生前照顾较多,对于刘某遗产应予多分。于是法院认定吴淑红继承刘某40%遗产。考虑刘某母亲自愿将应继承份额转赠给孙女小刘,法院认定刘某遗产由小刘继承60%份额。
故法院判决,诉争小区内房屋、雪佛兰轿车由吴淑红继承,但吴淑红应给付小刘房屋折价款49.8万元。同时刘某疾病身故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由吴淑红领取,并从中给付小刘6万余元。宝马轿车归小刘继承,小刘从父亲生前存款中,给付吴淑红9.7万余元。
同时法院认定吴淑红反诉请求中涉及的老家大院不为刘某所有,故驳回吴淑红请求。
判决书发放了2个多月,吴淑红始终未履行法定义务,目前未执行金额为54.16万余元。同时法院查明,吴淑红提取了丈夫刘某14万余元的住房公积金,亦未用于偿还小刘。
10月8日,房山法院发布公告,称吴淑红在判决生效后,提取公积金但未用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行为,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责令吴淑红于今年12月25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到期仍不履行的,法院将依法将有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文/王浩雄
编辑/白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