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news|非法猎捕、收购“三有”保护鸟类2万余只 六男子被判赔267万元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0-11-09 10:55

六男子抓捕收购野生鸟类2万余只,造成超过8900只野生鸟类死亡。11月4日,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对金溪县人民检察院起诉的当地首例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六名被告被判决赔偿生态资源损失费共计267万元,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左右,陆某新、何某有、李某林、杨某罗、杨某天等5人来到金溪县双塘镇艾家村,使用捕鸟器、鸟网等法律明确禁止的方式非法狩猎野生鸟类2万余只,造成至少8902只野生鸟类死亡,活体野生鸟类被公安机关扣押后已放生。经鉴定,死亡鸟类涉及灰背鸫、暗绿绣眼、北红尾鸲、树鹨、白头鹎、斑文鸟、鹀等7种。

这7种野生鸟类属《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条第二款所指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三有”保护动物。经评估,上述7种鸟类的基准价值均为300元/只,本案中死体野生鸟类经济价值267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鸟类发挥着巨大的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具有重要的生态、经济、文化及观赏价值,非法狩猎将会严重影响到野生鸟类的种群及其所在生态系统的功能,陆某新等5人非法捕抓野生鸟类,破坏生态,损害公共利益,应当进行赔礼道歉和承担生态资源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同时认为,非法捕猎和非法收购是一个利益链条,捕猎者和收购者在这一利益链条中对自己的作用、利益都有明确的认知,对捕抓、收购野生鸟类破坏生态都有清晰的判断,捕猎者和收购者主观上具有共同的意思联络。客观上,没有收购行为,就没有利益的驱使,大规模、反复的捕抓野生鸟类的行为就不会发生,捕猎者和收购者彼此互相利用,各自行为均为整体侵权行为的一部分,故收购者与生态资源损害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何某贤与陆某新等5人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此前,上述六人被当地法院分别以非法狩猎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10个月至7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据公开资料,非法狩猎“三有”野生鸟类会严重影响到野生鸟类的种群所在生态系统功能,会导致野生鸟类的种群下降,影响鸟类的虫鼠害防治、种子传播及扩散、植物授粉、抑制杂草生长及扩散等生态功能的发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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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张月朦
编辑/倪家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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