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地方出现的教育招考冒名顶替事件引起全社会关注,13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对此作出规定: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有关冒名顶替上学入刑问题,早已成为社会讨论的热点。而今年上半年,从“冠县陈春秀被冒名顶替”,到“济宁苟晶被冒名顶替”,一系列相关事件的曝光,成为推动国家立法的“催化剂”,冒名顶替入刑正式写入刑法修正案草案,这是立法顺应民意,坚持问题导向的必然结果,也是法治的进步。
盗用、冒用他人身份不只是单纯的“符号替代”,而是事实侵害了公民姓名权、受教育权、就业权以及经济、信用乃至婚姻等方面的权利,并且很多的权利是唯一且排他的,如被冒名结婚登记了,被冒名者无法结婚登记;冒名顶替上学,使得被顶替者失去接受良好教育的机会,失去向上的途径,这正是冒名顶替上学一直为社会痛恨的根本原因,因为它严重损害了公民权利和社会公平。
推动冒名顶替入刑,最大的意义是将公民身份及关联权利,纳入到刑法的直接保护之下,为公民的基本权利提供更严格的保护。同时也为司法实践补上短板,以更好的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如冒名顶替上学的,由于刑法上一直缺乏专项罪名,在以往的案例中,鲜有冒名上学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绝大多数其他环节的责任人也大多被追究了政纪责任,担刑责的只是极少数。入刑便补上这个短板,既提高了冒名顶替的违法成本,也让公民身份关联的权利有了带电的高压线。
推动冒用身份入刑,冒名顶替入学的“公平之痛”是“催化剂”,但不等于入刑只是该问题的专属“解药”。冒名顶替入学现象相对更突出有其历史原因,一者源于曾经上大学等于体面就业,有可以与人生命运等价的非正常“含金量”;二者源于公民信息管理、信息通讯等封闭落后,这正是很多曝光的事件,几乎都是20年前及至更久的“陈年旧事”的原因,如今上大学的机会更多,上大学也与就业脱钩,同时有更多充分向上的机会与通道,类似的现象就会少得多。
盗用、冒用他人身份李代桃僵的自古有之,今后也不会绝迹,同时还不止于上学一个领域,如还有“被结婚”“被贷款”“被办公司”等。推动关联的立法,更宜立足公民权利保护,着眼于长久与常态。此次修正案草案中,提出冒用身份入刑,不只有顶替上大学,还包括顶替当公务员和录用就业,也是意在如此,未来如果司法实践有需要,还可以拓展到其他冒用身份的情形。
文/木须虫
图源/视觉中国
编辑/王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