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运营企业职工胡某盗用他人身份证,办理手机卡卖给郭某对外销售牟利,其中一手机卡号被诈骗团伙使用,让受害者被骗17万元。今日,记者从团风县人民检察院获悉,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胡某、郭某近日被判刑。
承办检察官告诉记者,2018年11月至2019年7月期间,被告人胡某为提升自己的业绩拿更多提成,在派送业务过程中,盗用他人身份证件办理多张已实名登记电话卡,并将办出的电话卡卖给被告人郭某,后郭某将上述电话卡一部分卖给同学,一部分通过闲鱼APP在网上卖往外地,胡某、郭某通过违规办卡、卖卡分别从中牟利4000元、8000元。胡某、郭某出售的已实名登记电话卡中,一个号码为132******55的电信卡,被他人用于实施电信诈骗,共骗取人民币17万元。
“本案在审查起诉中,我们认真查阅了案卷卷宗,提审了胡某、郭某,向侦查人员和证人核实了相关情况,认为电话卡被他人实施电信诈骗的犯罪事实成立。”承办检察官介绍,在事实证据面前,胡某、郭某表示愿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鉴于郭某是即将迈入大学的学生,且主动交待犯罪事实,遂提出缓刑量刑建议。在充分量刑协商后,二人均认可承办检察官提出的量刑建议,在各自辩护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开庭审理后,当地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判处胡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郭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检察官提醒,2019年11月1日,两高《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主观明知推定规则和入罪标准作了较为全面、系统的规定,能够有效应对网络犯罪全链条惩治。此类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往往有一种侥幸心理,认为自己没有直接参与到犯罪中去,不会触犯法律。然而这种狡辩,注定无法为他们的行为脱罪。
编辑/叶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