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黄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信息称幼儿园要对外出租,并配上了郑州某幼儿园的照片,结果得知消息的学生家长纷纷退学退费。该幼儿园将黄某起诉到法院,要求黄某赔偿5万多元,并公开道歉。黄某则称,消息是房东让他发的。8月24日,北青-北京头条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黄某删除其微信朋友圈涉及原告幼儿园的文字和照片,并在朋友圈向幼儿园道歉。
郑州某幼儿园起诉称,原告系合法正常经营的幼儿园,被告在疫情期间通过其微信朋友圈及其他方式公开散布出租幼儿园的不实信息,给幼儿园的经营带来了巨大的不良影响,幼儿园的学生家长在得知幼儿园对外出租的信息后,纷纷找到幼儿园要求退还已交纳的相关费用,给幼儿园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幼儿园和黄某并不认识,双方之间也没有任何纠纷,黄某在疫情期间凭空编造、传播针对原告的虚假信息,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幼儿园造成了名誉及经济上的损失。郑州某幼儿园请求法院判令黄某立即停止侵害幼儿园名誉权的行为,为幼儿园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在省市级报纸上公开发表道歉信,内容需经法院审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多元。
庭审中,被告黄某并未到庭,也没有提交书面答辩状。
法院经审理查明,黄某在其朋友圈发布一条信息:大型幼儿园对外出租,设施齐全,位置绝佳,并配有原告幼儿园的图片。原告认为该信息不实,造成其幼儿园学生退学退费的损失。原告向郑州市警方报警,该所民警接警后联系了黄某,黄某称是房东让他发的朋友圈。
法院认为,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法人的名誉一般表现为社会对法人的资产实力、生产能力、产品质量、经营作风的公正评价。本案中,黄某在朋友圈发布“大型幼儿园对外出租,设施齐全,位置绝佳”并配有原告幼儿园图片的信息,被告在朋友圈发布该信息未与原告核实,影响了原告的经营声誉,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原告的社会评价,有侵害名誉权的事实,已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名誉权的行为、为原告恢复名誉、消除影响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方式,法院认为被告以发朋友圈的方式向原告道歉为宜。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黄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其微信朋友圈涉及原告幼儿园的文字和照片,并在其朋友圈向幼儿园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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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李铁柱
编辑/倪家宁
校对/李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