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谋取个人利益,鲍某在任义乌市公路管理处处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以借款收息等方式索取财物共计价值77.7857万元。4月22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这起受贿案的一审刑事判决书,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鲍某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判决书显示,2008年10月至2017年12月,鲍某任义乌市公路管理处(局)处(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道路养护工程分配、监督管理、工程款支付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借款收息等方式向承揽工程的老板陈某、王某索取财物,共计价值77.7857万元。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7月,鲍某在自身有大额资金闲置的情况下,为谋取个人利益,趁义乌市公路管理处确定“义乌市2014年环城路大中修工程”施工方之际,主动联系该工程施工老板陈某,让陈某向其借款。陈某在无资金需求的情况下,为求得鲍某在工程方面的关照,向其借款200万元,鲍某确定利息为年利率30%。2015年1月27日、29日,陈某根据鲍某要求分别还款49.6万元、180.4万元,其中利息30万元。扣除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鲍某某以借款收息方式索贿23.0959万元。
2015年5月,鲍某前往陈某负责施工的工程项目监督检查,其间又主动联系陈某借款200万元,2015年12月7日、2016年2月3日,陈某根据鲍某某要求分别归还本金200万元并支付利息35万元。扣除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鲍某某以借款收息方式索贿29.5227万元。
2017年4月,鲍某某又主动联系陈某,让陈某承租其位于义乌市店面房,并以补偿前任租客改造装修费为名,向陈某索要5万元。
此外,在2012年9月,鲍某趁义乌市公路管理处确定“103省道杭某线(义乌段)2012年路面大中修工程”施工方之际,主动联系该工程施工老板王某,让王某向其借款200万元,由鲍某确定利息共计24万元。2013年2月7日,王某在春节前提前一个月还款,王某主动以年利率30%结算利息,并向鲍某某还款225万元,其中利息25万元。扣除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鲍某某以借款收息方式索贿20.1671万元。
判决书显示,在2019年9月23日,鲍某主动向义乌市监察委员会投案,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其家属主动退出受贿所得赃款77.7857万元。
义乌市人民法院经认为,鲍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鲍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减轻处罚。鲍某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义乌市人民法院据此于2020年4月20日以受贿罪,判处鲍某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并对扣押在案的赃款77.7857万元人民币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编辑/周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