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记得北京市丰台区那个口罩大案吗?疫情期间高价销售口罩那个。当时说要处罚款300万元,可不是说说的,真的要罚300万元!2月24日晚,中国市场监管报记者从丰台区市场监管局了解到,行政处罚决定书都下达了!
1月29日,中国市场监管报率先报道了北京市一家药房高价销售口罩被丰台区市场监管局查获的消息,这家药房名叫北京济民康泰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丰台区第五十五分店。
1月23日,该店借口罩等防疫用品需求激增之机,将进价为200元/盒的3M牌8511CN型口罩(10只装),大幅提价到850元/盒销售,被执法人员抓了个正着。
1月26日,办案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于1月29日提出听证申请,丰台区局2月6日召开听证会。
听证会上,当事人提出申辩意见称:出现850元的口罩标价系分店管理人员疏忽所致,自己不存在哄抬物价的故意,不构成“情节较重或情节严重行为”,应给予从轻、减轻处罚。
但是,丰台区局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后认为:疫情防控是社会多方共治的工作,经营企业理应担负起“四方责任”中的单位责任。当事人作为连锁药店的分店,在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1月22日公开发布《市场价格行为提醒书》后,未积极履行自身的责任,以850元的标价销售涉案口罩,进销差价率达325%,属于在发生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实施违法行为,具有特殊危害性,且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综合案件相关情况予以认定和裁量,处罚决定并无不妥。
综上,丰台区局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丰台区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行为。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鉴于本案发生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且情节较重,因此对当事人予以从重处罚,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罚款300万元。
2月24日晚,中国市场监管报记者从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查询发现,这份“京丰市监工罚(2020)43号”处罚决定书还要求: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就近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国市场监管报记者从丰台区局了解到,2月12日,当事人从丰台区局领走了处罚决定书和缴款单,且现场未提出异议。截至记者发稿时,当事人还没有缴纳罚款,丰台区局也没有收到当事人关于罚款分期或延期缴纳的申请。
需要说明一下的是,涉案口罩是当事人上级公司统一配货的,共6盒,每盒10只,进货价格为每盒200元。截至1月23日案发,当事人尚未售出,没有违法所得,也就是说,一分钱都没有赚。
编辑/白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