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8日,北京青年报记者从裁判文书网了解到,湖南一男子曾留自己一个9岁和7岁的小孩在车里,强行带前女友到宾馆发生性关系,之后又在路上拦截该女子将其带到家中发生性关系。2019年12月31日,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朱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0月份,被告人朱某某和被害人李某(已婚)开始交往,并发展为情人关系。2019年6月份,李某不愿再和朱某某保持不正当关系,朱某某多次通过微信等方式威胁李某。经当地司法所调解,李某支付交往期间的开支6000元给朱某某,双方断绝关系,朱某某保证不再纠缠李某。
2019年7月10日20时许,朱某某驾驶小车搭载自己的小孩(分别为9岁、7岁)来到李某居住的小区。发现李某在小区楼下后,朱某某强行将李某拖上车,驾车来到县城。朱某某将小孩留在车上,将李某带至宾馆强行和李某发生性关系。
2019年7月19日7时许,朱某某驾驶自己的小车拦下前去上班的李某,强行将李某拖上车。途中,李某强行下车,且叫旁边人报警,朱某某下车又强行将李某拖上车,后驾车开往自己的家,到家后强行同李某发生性关系。后朱某某被出警民警在现场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暴力、胁迫的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朱某某到案后虽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但当庭又否认其主要犯罪事实,不能认定为坦白,但庭审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朱某某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朱某某提出对公诉机关指控其于2019年7月10日晚强奸被害人有异议,认为被害人是自愿的。经查,2019年7月10日20时许,朱某某驾驶小车搭载自己的小孩(分别为9岁、7岁)来到李某居住的小区,发现李某在小区楼下,强行将李某拖上车。朱某某驾车来到县城,将小孩留在车上,将李某带至宾馆与李某发生性关系。但李某没有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处理,且除被害人的陈述外,无其它证据证明朱某某有违背李某的意愿,强奸李某的行为,证据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因此公诉机关指控朱某某于2019年7月10日强奸李某的证据不足,法院不予认定。对被告人上述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朱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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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匡小颖
编辑/王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