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3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听取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徐辉作的关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草案二审稿新增了“保障措施”一章。
二审稿新增规定,国家鼓励科研单位、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固体废物利用单位、固体废物处置单位等联合攻关,研究开发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集中处置等新技术,推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进步。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生活垃圾分类等事项。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国家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项目的信贷投放。
在法律责任方面,草案二审稿也进一步完善。
对生产淘汰的设备、将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等违法行为,增加了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对将危险废物提供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堆放、利用、处置等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员,增加行政拘留的处罚。
此外,将对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等违法行为处罚的相关责任人员修改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
对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等违法行为,提高罚款额度。
草案二审稿第102条明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这些行为包括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按照有关规定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专业化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等。
根据草案二审稿,存在“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以及“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孟亚旭
编辑/杨羽
校对/武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