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一男子多次违法被罚心生怨恨 发帖辱骂、恐吓民警获刑八个月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19-11-15 17:30

信息时代的快速发展让网络成为公众发声的重要平台,但是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发布虚假、恐怖、甚至是攻击他人的言论,是网络所不能容忍的。据湖北省人民检察院11月14日通报,日前,咸宁市通山县检察院对一起网上发帖辱骂、恐吓他人的寻衅滋事案件提起公诉,被告人李某某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多次违法被罚心生怨愤发帖辱骂、恐吓执法民警

2011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因吸食毒品、任意损毁公私财物和殴打他人三次被当地派出所执法民警作出行政处罚,李某某因此对当时的公安执法民警魏某某心生怨愤。

为发泄情绪,2016年10月,李某某利用手机号在新浪微博注册账号,开始在新浪微博平台上对魏某某进行谩骂、诬蔑。

因帖中言辞带有严重的侮辱、人身攻击和恐吓,公安机关网安部门对李某某进行口头教育训诫,并要求其删帖,但李某某某不仅拒不删帖,言辞还更加激烈,继续在新浪微博上发帖辱骂魏某某是“人渣”“狗杂种”,甚至恐吓魏某某“把你的那个狗儿子脖子切断”“我要杀了你全家、狗娘养的东西”等等,对魏某某的个人名誉和工作、生活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网络发帖不足以泄愤,2017年,李某某通过全国公安投诉电话“12389”对魏某某进行举报,诬蔑其作风不正,以权谋私,处置违法。

咸宁市公安局有关领导接到举报后进行调查,发现举报情况不实,遂电话回复李某某。李某某仍表示不服,认为是官官相护,便再次连续发帖40余次对魏某某及咸宁市公安局领导进行辱骂、恐吓,甚至扬言“我要杀了你全家”“不死我来杀了你”。

男子涉嫌寻衅滋事被起诉获刑八个月

8月22日,通山县公安局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向通山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审查后,9月17日,通山县检察院依法对该案提起公诉。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为发泄情绪,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应当以寻性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考虑到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近日,通山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检察官提醒:网络虽是公共平台但不是法外之地,每个人都要为自己的言行负责任。言论和行为不当,将会构成相关的刑事犯罪。本案中,李某某因多次违法被处罚心声怨愤,屡次网上发帖辱骂、恐吓执法民警,情节恶劣,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最终受到了法律的惩罚。

普法:网上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或涉寻衅滋事

问:李某某的行为为何会构成寻衅滋事罪?

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包括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戴幼卿
编辑/董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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