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因使用挖掘机等作业噪音太大,附近一家养殖场的梅花鹿受到惊吓情绪激动,冲破围栏逃跑,并冲进了鹿场旁边的鸡场、鹅场,踩死鸡、鹅等3000多只,多只梅花鹿也逃走。养殖公司于是将工程施工方起诉到法院,索赔460万余元。北京青年报记者7月23日获悉,日前,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施工方南京某公司被判赔偿养殖场损失269万余元。
事件:施工噪音太大 梅花鹿受惊逃跑踩死3000只鸡
江苏某养殖公司诉称,2014年盱眙县对外招商引资,养殖公司总经理沈某经介绍到盱眙投资人工养殖梅花鹿,后取得了相应土地及设施的经营使用权,养殖了可采鹿茸的公梅花鹿60头、母梅花鹿20头,鸡、鹅等,并在养殖场周围设立了公告牌以及警示标志。
2016年4月至2016年5月30日期间,因南京某公司施工过程中的挖掘机炮头破碎锤作业时噪音及震动十分巨大,造成原告养殖的梅花鹿受惊吓后在围栏内情绪激动奔跑、冲撞造成养殖场围栏损坏而逃出围栏,因踩踏导致原告养殖的鸡、鹅等大量死亡,并且由于被告在施工过程中堆集的土石方以及施工等原因造成原告建设用于进出养殖场的唯一道路堵塞,导致原告养殖场的大量鸡蛋、鹅蛋无法外运变质损坏。
原告称,尤其是2016年4月26日上午,已经有37头梅花鹿返回原告养殖场,且山坡上仍有部分梅花鹿在徘徊等待返回,原告为了挽回损失与被告协商请求其暂停施工以采取措施遭其拒绝,后双方在社区民警的协调下,原、被告协商一致被告暂停施工,给原告时间以采取措施防止鹿群再次逃跑。但上述人员刚离开施工现场,被告立即就进行了继续施工。由于被告的施工所产生的噪音和震动惊吓了归来的鹿群,使这37头梅花鹿以及在山坡上徘徊的梅花鹿再次全部受惊逃走。
养殖公司认为,施工方的行为给养殖场造成了巨大的财产和经营损失,因此起诉到法院,索赔463万余元。
庭审
被告:梅花鹿逃跑主要原因是养鹿场不符合规范
对于起诉,南京某公司表示,原告至今也没取得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购买运输许可证,从事上述行为依然构成违法,那么原告连购买和运输的许可都没有,更不会有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梅花鹿的合法所有权。
另外,被告作为工程的实际施工单位,完全是按照审批的线路和设计要求进行规范施工,并无任何违法和违规行为。
南京某公司表示,公司正常施工行为和养殖场的财产损失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养殖场没有提供任何法定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证明公司在施工期间存在噪音污染的事实,同时养殖公司的养殖场和被告的工地之间至少相隔150米的距离,且有茂密的树林阻隔,而养鹿场距村庄最近只有10来米的距离,村民过节的烟花爆竹都不能致使鹿受惊吓;养鹿场不符合国家规范,是梅花鹿逃跑的主要原因;另外梅花鹿逃跑本身并不是损失,在梅花鹿逃跑以后养殖公司未采取任何措施将梅花鹿追回才是造成损失的关键原因。
判决:施工公司承担6成责任 赔偿269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定,2016年4月12日,南京某公司施工中,因使用挖掘机等作业噪音太大,造成梅花鹿受到惊吓情绪激动,冲破围栏逃跑,冲进鹿场旁边的鸡场、鹅场,踩踏造成原告养殖的鸡、鹅死亡。养殖公司于是报警阻止施工,有37头梅花鹿陆续返回养殖场,山坡上还有梅花鹿徘徊。养殖公司受侵害后,多次向盱眙县公安局报警求助并阻止施工,但是南京某公司没有又继续施工,致所有梅花鹿惊吓逃走。梅花鹿逃跑后,梅花鹿最终均没有被抓回。
《江苏省林业局关于同意江苏某养殖公司人工繁育梅花鹿的函》载明,江苏省林业局同意养殖公司人工繁育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梅花鹿。国家重点保护野生物人工繁育许可证待国家林业局相关管理办法出台后再行发放。
法院查明,根据国家林业局《养鹿场良好管理规范》规定,鹿舍应封闭,能保证人、鹿安全和舒适,保证操作的正常进行,能容纳不同鹿种、年龄、性别、个体大小,并能防止逃逸。经现场勘查,原告的养殖场没有相应的鹿舍,围墙使用的是铁丝网。
法院认为,梅花鹿一旦逃跑便不能轻易追回,相关林业部门也证实梅花鹿的抓捕需要专业人员进行,因此逃跑的梅花鹿应认定为损失。根据相关证人证言,因梅花鹿受惊吓逃走踩踏造成鸡、鹅死亡3000多只,因被告施工导致道路破坏,无法运输造成变质鸡蛋、鹅蛋22万多枚。被告虽然对评估报告、价格认定及损失数量等有异议,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印证,法院不予采纳。
梅花鹿生性喜安静,防卫性强,警觉性高,一遇到敌害纷纷逃遁。在被告施工前,梅花鹿已经在原告公司场所生长一年多时间,如果不是因为被告施工产生的噪声太大,梅花鹿是不会被惊走的。被告施工产生的噪声是梅花鹿被惊走的主要原因。
法院认为,南京某公司施工中产生的噪音与损害后果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被告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原告公司养殖梅花鹿的条件不符合相关规定;在被告施工造成运输路断的时候,其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处置鸡蛋及鹅蛋,扩大了损失;在37头梅花鹿返回养殖场后,虽然被告再次施工导致梅花鹿再次逃跑,但是原告在抓捕梅花鹿的过程中持放任态度,其也有一定过错。综合本案财产损害形成的原因、过程、后果及原、被告的过错,法院认定,原告承担40%责任,被告南京某公司承担60%的责任。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南京某公司赔偿养殖公司26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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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李铁柱
编辑/王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