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受雇烧锅炉,因需要24小时在岗,于是妻子提出要和丈夫一起从事这份工作,雇主并未提出反对。没想到上班第二天,锅炉发生爆炸,夫妻俩被炸伤,其中丈夫伤势严重,构成六级伤残。法院判决雇主赔偿夫妻俩67万余元。
董先生在金州开了一家地板加工点,2018年4月20日,董先生雇佣林女士在加工点烧锅炉。双方约定,工资为每小时10元。因需要24小时在岗,林女士提出和丈夫朱师傅一起从事这项工作,董先生没有表示反对。
其间,朱师傅夫妻俩一起工作时,董先生看见后,也没有提出反对意见。同年4月21日,朱师傅夫妻俩在工作过程中,锅炉突然发生爆炸,导致两人受伤。事发后,夫妻俩被送到医院救治,董先生支付了大部分医疗费。经鉴定,朱师傅构成1处六级伤残;1处十级伤残。林女士伤情不构成伤残。
事后,夫妻俩将董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朱师傅损失合计70万余元;赔偿林女士损失7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金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董先生赔偿林女士人身损害赔偿款4.5万余元;董先生赔偿朱师傅人身损害赔偿款63万余元。
董先生提出上诉,其认为林女士对于损害结果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另外朱师傅的损失不应由自己承担,自己并未雇佣过朱师傅,林女士也未和自己提过要和丈夫一起从事该工作。
二审法院认为,董先生主张林女士存在重大过错,因其未能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因此法院不予采信。董先生主张其并未雇佣朱师傅,根据前一个锅炉工石某证言,这份工作需要24小时均在岗,石某烧锅炉期间也是2人完成该工作,因此林女士和丈夫2人共同为董先生提供劳务,更符合该份工作的性质,一审判决董先生对朱师傅所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退一步讲,即使朱师傅并非向董先生提供劳务,而是去与林女士作伴,因朱师傅所遭受的损失是因董先生的工厂(无营业执照)的锅炉爆炸所造成的,董先生见到朱师傅也没有阻止其靠近案涉锅炉,也没有证据证明朱师傅存在过错,故因锅炉爆炸所造成的朱师傅的损失,也应由董先生承担。
近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白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