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公布禁渔期非法捕鱼获刑案例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19-06-03 10:48
农业农村部官网今天(6月3日)发布消息,由于在禁渔期内一些渔民仍抱有侥幸心理非法捕鱼,仅去年以来,浙江省台州市路桥法院就审结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13件45人。其中一些涉案人员还是有四五年甚至十几年经验的老渔民。他们明知禁渔期捕捞是违法行为,但为了眼前利益,触碰了法律红线。
根据法院披露的案例,2018年5月12日,罗某某驾驶一艘自制泡沫船到路桥黄琅白沙海域捕鱼,他使用20张禁用渔具地笼网非法捕捞水产品,被台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执行人员当场抓获,现场查获青蟹3只,海鳗2条,还有一些鱼、虾等新鲜渔获。最终,罗某某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路桥法院依法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
2017年8月16日,老渔民黄某雇李某某等7名船员,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规格的国家禁用渔具单拖网作业,渔获鱿鱼、青占鱼等10余箱,被海警当场查获。最终,黄某某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依法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船员李某某等七人均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张钦
编辑/樊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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