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女士(化名)通过单位投保蓝天保险公司(化名)重大疾病险。在保险期间内,她被医院诊断为右肺上叶腺癌,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曾女士在投保前曾诊断为右肺上叶磨玻璃小结节,但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曾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理赔。6月24日,北京海淀法院披露该案判决结果,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曾女士保险理赔款50万元。
曾女士诉称,2023年4月,其工作单位为其投保蓝天保险公司常规团意保险,该保险包含重大疾病保险,保险金额50万元。2023年6月,她因身体不适,前往医院就诊,并接受手术治疗,术后病理显示为右肺上叶恶性肿瘤。后曾女士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以不属于保单下重疾保险责任为由拒赔。
保险公司辩称,曾女士在2021年4月就确诊为右肺上叶磨玻璃小结节,2021年10月再次确诊。2023年6月复查,该结节有增大。在投保时,曾女士在告知声明书中对是否患病并被建议继续检查治疗一栏勾选为无,属于带病投保,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对曾女士确诊的疾病系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并无异议,保险公司抗辩曾女士违反如实告知义务,未如实告知曾经患过某些症状或疾病被医师建议去做进一步检查、治疗。《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该案中,保险公司主张曾女士在投保时未告知其于2021年4月、2021年10月被诊断为右肺上叶磨玻璃小结节的情况。法院对此认为,保险公司主张曾女士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依据为《意外险和健康险被保险人告知声明书》第4项即“是否曾经患过某些症状或疾病被医师建议去做进一步检查、治疗”,曾女士虽于2021年4月、2021年10月被诊断为右肺上叶磨玻璃小结节,但未被医师建议去做进一步检查、治疗,只是要求定期复查,故保险公司仅以此为由拒绝赔付,于法无据。法院据此对曾女士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50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表示,基于保险合同的特殊性,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最大限度地诚实守信,故《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了投保人负有如实告知义务。判断投保人是否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应当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以及内容。该案中,保险人在被保险人投保时询问“是否曾经患过某些症状或疾病被医师建议去做进一步检查、治疗”,该内容并未明确具体症状或者疾病,属概括性条款,且曾女士虽诊断为右肺上叶磨玻璃小结节,但医生建议为定期复查,并非被要求“进一步检查、治疗”,故曾女士在该保险人对该询问内容后勾选无,并非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无权解除合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戴幼卿
编辑/周超
校对/方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