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漂白鸡爪”“网红神药外泌体为三无产品”“增高营销的套路”……3月15日晚,中央广播电视总台“3·15”晚会曝光了食品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广告市场等领域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针对多个涉及市场监管领域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总局迅速启动应急处置机制,部署开展执法行动,查处情况将及时向社会公布。
又到了一年一度的“3·15”,又进入了消费监督维权季。在这段时间,舆论的关注点会集中在媒体曝光的违法侵权乱象上,市场监管等部门也会迅速行动,启动立案、调查、处罚等程序,而涉事企业则会整改、道歉甚至退出市场……问题在曝光中被迅速处理,热度在整改后逐渐降温,直到下一个“3·15”来临,相似的剧情再次上演,这似乎成了一种消费治理的“应激式循环”。
不少消费者想问的是,在“3·15”期间,媒体曝光的侵害消费者权益问题大都性质恶劣、影响广泛,且往往存在了较长时间,为何相关职能部门在日常监管过程中没能更早地发现这些问题并采取治理措施。这种疑问反映出消费者对日常消费监督机制效能提升的期待,以及对“3·15”变成“365”的呼吁。那么,怎样才能顺应消费者的维权需求,打破“消费监督热几天”的现象,让日常消费监督的热度更高、效果更好呢?笔者以为,应该从“内部举报人”身上多下些功夫。
分析历年“3·15”期间媒体曝光的消费侵权案例便不难发现,相关企业、相关领域的违法侵权行为往往都是通过记者暗访或“潜伏”等方式查证、揭露的。实际上,记者能做到的,违法侵权主体的内部举报人也可以做到。
诚然,有些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比较隐蔽,常态的外部监督可能难以及时发现,取证的门槛和成本也较高。但相关企业的内部人员、知情人则对违法侵权行为的部分环节或全部流程了如指掌,如果把“内部人”的监督潜力挖掘出来,就能起到事半功倍的监督效果。
鼓励内部监督一直是市场监管的重要抓手,早在2021年,市场监管总局、财政部就联合出台了《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把“内部举报人”纳入了奖励范围。该《办法》明确,举报人举报“违反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领域具有较大社会影响,严重危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重大违法行为”等重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结案后,给予相应奖励。《办法》给出了分级奖励标准(内部人员举报可适当提高奖励标准),把单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上限提升至100万元。
在“3·15”期间,媒体曝光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大多构成了上述《办法》所称的重大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或者依法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吊销(撤销)许可证件、较大数额罚没款等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大都在举报奖励的范围内。如果能利用举报奖励机制让内部举报人更早举报、随时举报,就能在日常监督环节发现并处理更多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线索,就能避免相关问题在“3·15”期间扎堆曝光,就能增强消费监督的主动性、及时性,有效倒逼相关企业、领域增强自律意识,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这就需要市场监管等部门广泛宣传举报奖励规则,提升社会公众的知晓率,并教育引导社会公众尤其是内部举报人认清举报企业违法侵权行为的重要意义,增强内部举报人的社会责任感和积极性。同时,还要畅通举报渠道,优化奖励流程,把奖励真正落到实处。尤其是,做好保密工作,打消内部举报人的后顾之忧,为内部举报人营造便捷、安全、放心的举报环境。
文/李英锋
编辑/贺梦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