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抗诉案件是否改判是评价抗诉工作质效的重要标准之一,但不能把改判作为评价的唯一标准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6-02-07 11:46

2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厅厅长蓝向东做客最高检厅长访谈。

蓝向东说,办理民事抗诉案件时要重点考虑三个方面的因素:

第一,坚持抗诉与息诉并重。对于确有错误的司法裁判,要依法监督纠正。坚持将抗诉摆在突出位置,用好抗诉这一法定方式,完善抗前指导、上下联动等抗诉工作机制,加强跟进监督、接续监督,确保监督刚性。注重完善再审检察建议与抗诉工作联动机制,对法院无正当理由不采纳再审检察建议的,依法该抗则抗。

同时,对于正确的司法裁判,当事人申请监督的,检察机关也要加强释法说理、息诉服判工作,维护司法裁判的既判力。加强和规范民事检察和解工作,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妥善化解民事检察环节的矛盾纠纷。进一步加强拟不支持监督申请等案件听证工作,切实把释法说理、化解矛盾贯穿办理民事检察监督案件全过程。

第二,对抗诉必要性要进行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确保“三个效果”相统一。

民事抗诉工作要坚持法定性与必要性相结合。只要符合法定监督条件,就要依法监督;对于抗诉可能创设新的监督规则的,要进行必要性的把握。

一方面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确保检察政策与宏观政策取向保持一致,切实找准履职切入点和着力点,以更加务实有为的检察举措,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另一方面要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统筹处理法理、事理、情理,切实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办案过程中,确保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第三,坚持正确的抗诉工作价值取向。

抗诉工作的目的在于通过督促法院纠正错案方式,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抗诉案件是否改判是评价抗诉工作质效的重要标准之一,但不能把改判作为评价的唯一标准。只要民事生效裁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11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且确有监督必要的,检察机关要依法进行监督。对于法院维持原判案件要客观分析,不能简单认为法院没改判,就是抗诉案件质量有问题,对于法院认可抗诉理由成立但基于当事人利益平衡等现实因素而维持原判,以及法院再审后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的,仍应当肯定抗诉工作的价值。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孟亚旭
编辑/樊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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