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厅厅长蓝向东做客最高检厅长访谈。
2025年,由最高检抗诉、最高法改判的一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在法学界和实务界引发广泛关注,该案的成功办理精准地划定了公司董事勤勉义务的内涵以及责任类型,也因此被评为2025年十大法律监督案例。这起案件为何能引发广泛关注?
蓝向东说,该案的基本情况是,某公司股东欠缴出资3000多万元且经法院强制执行后仍未缴纳。该公司破产管理人遂起诉未履行催缴出资义务的公司6名董事,法院判令6名董事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高检认为董事应按照其过错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依法提出抗诉,最高法改判3名具有过错的董事对股东欠缴出资数额的10%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他提到,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
第一,确立了董事责任应与其过错程度相当的司法裁判标准。2023年修改前的《公司法》及司法解释规定了董事的勤勉义务,但对未履行督促股东出资义务的董事,应承担多大的责任,缺少明确规定,司法判例一般也持审慎态度。本案原审法院判令董事承担巨额的连带赔偿责任,系该类型案件中的首例判决,在公司法领域产生了较大影响。最高检对该判决提出抗诉后,最高法再审完全采纳抗诉意见并予以改判,确立了董事责任应与其过错程度相当的司法裁判标准,取得积极社会反响。
第二,有利于树立董事权责一致的良好社会导向。董事承担过重的连带赔偿责任,将造成有志于投身市场经济的理性人不再愿意担任权责严重背离的董事一职,可能影响作为市场经济组成细胞的公司的高效、有序运转,进而影响我国公司的市场竞争力。本案通过“两高”的合力纠错,有利于树立董事权责一致的良好社会导向,有利于维护《公司法》确立的董事制度,有利于促进社会经济的正常发展。
第三,该抗诉案可作为诠释新《公司法》规定的典型案例。虽然最高检对本案提出抗诉在前,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颁布在后,但该案中的抗诉意见不仅被最高法采纳,而且也与新《公司法》第51条第2款规定的董事根据其违反催缴出资义务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的精神高度契合,对诠释新《公司法》相关规定具有典型意义。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孟亚旭
编辑/樊宏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