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全国多地开启“火炉”模式,一些家庭服务业劳动者备受“烤”验。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据《工人日报》报道,在网约家庭服务领域,多名受访的兼职或全职网约工都表示,并未收到高温津贴。
几乎每到盛夏“烧烤”气温模式开启之际,高温津贴都会成为热门话题。虽然近年来高温津贴的落地难得到了很大缓解,覆盖面逐渐向外卖配送等新就业形态领域扩展,但一些在家庭服务业的网约工,仍然面临着“高温津贴听说过没见过”的困境,凸显了“高温权益”没能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全覆盖的尴尬。
“高温权益”在新就业形态领域覆盖面参差不齐,折射出我国劳动权益保障体系在应对新型用工模式时的滞后与不足。究其根源,主要囿于传统劳动关系的桎梏。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高温津贴的发放须以用工双方建立劳动关系为前提。当前,平台经济蓬勃发展,家庭服务行业的网约工因用工模式的深刻变革,难以构成传统用工模式下的劳动关系,由此导致该类群体被排除在高温津贴的保障范围外。这是现行法律对“支配性劳动管理”的认定标准未能完全适应平台用工复杂性的结果,也是法律未能与时俱进完善的结果。为保障网约家庭服务领域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高温权益”,扩大其覆盖范围势在必行。
扩大“高温权益”覆盖范围,需要立法与司法协同发力。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42批指导性案例,将“支配性劳动管理”作为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认定标准,为司法实践保障网约工的“高温权益”提供了重要指引。在此基础上,还需要在立法层面对其覆盖面进一步扩展。相关部门可以考虑修订《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将高温津贴的发放主体从“用人单位”扩展至“用工单位”,覆盖与平台不构成标准劳动关系而存在实质性劳动管理的情形,以此扫除高温津贴发放面临的法律障碍,实现“高温权益”对所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全覆盖。
近年来,各地就保障“高温权益”在新就业形态领域的全覆盖进行了积极探索。比如广东,通过地方立法鼓励平台企业对灵活就业人员发放高温补助。这种“双轨并行”的立法思路,既能坚守劳动法保护所有劳动者的立法初衷,又能适应平台经济的用工特点,有助于实现权益保障与产业发展的平衡,值得借鉴。
着眼长远,在数字经济深入发展、用工方式多元化已不可逆的形势下,确保“高温权益”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全覆盖,还应构建超越劳动关系的劳动权益保障体系。如果将高温津贴严格限定在传统劳动关系框架内,只会导致保障覆盖面越来越窄。只有推动其向“高温补贴”转型,才能将其打造为面向所有高温作业劳动者的普遍性权益。
确保“高温权益”对所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全覆盖,关乎社会公平,是数字经济时代劳动法治现代化的必然要求。这要求我们必须突破传统思维定式,顺应数字经济发展的形势,与时俱进完善法律,不断扩大其覆盖面。如此,才能为所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撑起一片法治的“遮阳伞”,实现从“制度绿荫”到“权益全覆盖”的转型升级。
文/张智全
编辑/胡克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