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错误填报致劳动者无法领失业保险 法院:公司须赔偿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5-04-30 20:45

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公司错误填报社保减员离职原因导致劳动者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案件,最终判决公司赔偿劳动者失业保险金损失。

劳动者曹某已在某公司工作多年,在职期间曾经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结构为基本工资+销售提成。自曹某入职起,公司一直为其缴纳社保,其中包括了失业保险费。在职期间,曹某按要求超额完成了销售任务,但公司以各种借口迟迟未支付应付的销售提成款项。曹某迫于无奈向仲裁委提起仲裁,主张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销售提成款项、被迫离职的经济补偿金等。

后曹某办理了失业登记。因迟迟未找到新工作,迫于生活压力,曹某在去当地社保局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时,被告知公司在为其办理社保减员时将其离职原因选择为“本人自动离职”,导致其无法正常申领再就业前的失业保险金6000余元。曹某向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曹某不服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其应得的失业保险金6000余元。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曹某系因公司拖欠劳动报酬通过仲裁方式提出离职,曹某的离职确属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曹某自公司离职后办理了失业登记,其本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但因公司将曹某的社保减员离职原因错误地选择为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导致曹某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曹某主张的失业保险金实质系因公司的行为导致其无法正常领取失业保险金而产生的相应损失,其请求合法有据,故法院判决公司支付曹某失业保险金损失6000余元。判决作出后,公司不服裁判结果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经审理查明后维持原判,该案现已生效。

法官提示:如实填报员工离职原因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是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核心条件之一。用人单位在办理社保减员时,应当严格按照事实选择离职原因,不得虚构或篡改劳动者的真实离职情形。本案中,曹某因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被迫解除劳动关系,依法属于“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情形,而用人单位错误填报为“本人自动离职”,直接导致劳动者丧失申领资格,违反了法定义务。

用人单位错误填报行为将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本案中,用人单位错误填报社保减员信息的行为,实质上阻断了劳动者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该行为与劳动者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法院判决用人单位赔偿失业保险金损失,既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救济,亦是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法律评价。

通讯员 梁宇佳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董振杰
编辑/李涛
校对/王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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