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6日晚间,上海证监局披露了一份罚单,事涉前公募基金经理“老鼠仓”。案件信息显示,当事人张某指挥妻子具体操作“闫某”的交易账户,近四年间,该账户与张某管理的一只基金趋同交易6.66亿元,盈利1566.26万元。最终,张某被没一罚一,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合计3131.52万,10年内禁入市场。
罚单显示,张某,男,198X年X月出生,住址在上海市静安区。张某自2018年10月31日起,担任上海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所管理的A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负责该基金产品的投资决策等工作。2022年8月5日,张某卸任A基金的基金经理并从公司离职。也就是说,2018年10月31日至2022年8月5日期间,张某因职务便利知悉与A基金有关的投资决策、交易标的、交易时间等未公开信息。
从该份罚单披露的信息可见张某的操作过程。罚单显示,2018年10月31日至2022年8月5日期间,张某控制了“闫某”广发证券账户,并指挥其配偶刘某具体操作“闫某”广发证券账户进行相关下单交易。这期间,“闫某”的广发证券账户买入沪深两市股票共656只,与A基金趋同买入股票393只,趋同买入股票只数占比59.91%;趋同买入金额为6.66亿元,趋同买入金额占比59.80%,账户趋同买入盈利金额为1,566.26万元。上海证监局认为,张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基金法》第二十条第六项的规定,构成《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对于上述内容,张某在陈述申辩意见中提出:一是对张某的首次询问谈话程序上存在瑕疵且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应当排除该证据。二是认定张某控制“闫某”广发证券账户并指挥刘某进行下单交易的证据不足,未达到明显优势证明标准。三是“闫某”证券账户部分案涉股票在趋同交易期间之外也有交易,部分股票的趋同交易有更好的交易时机等,说明相关股票系刘某基于自身交易习惯及公开信息等自主决策买入,与张某无关。
对于张某的申辩意见,上海证监局经复核认为:一是相关询问谈话程序合法合规,已由张某在笔录上签字确认。张某在询问中对个别问题的解释不影响询问笔录的证据效力。二是张某控制“闫某”广发证券账户并指挥刘某进行下单交易这一事实,有张某提供的交易手机、银行卡以及相关证券账户交易流水、银行账户流水、张某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三是张某主张部分股票的趋同交易系刘某控制“闫某”证券账户自主决策操作,该申辩理由没有充分的事实与法律依据,且不能合理解释客观存在的股票趋同交易情况。因此,上海证监局对张某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罚单,张某作为基金经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持续时间长,违法所得金额大,违法情节较为严重。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八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四项、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一、对张某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1,566.26万元,并处以1,566.26万元罚款。二、对张某采取10年市场禁入措施,自证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该份罚单引起业内热议,张某的真实身份也引起广泛讨论。通过任职日期、离职日期、公司地址等多方信息比对,当事人张某为华安基金前基金经理张亮。但截至发稿,华安基金对此并无公开回应。根据公开资料,张亮于2018年10月31日起管理华安国企改革,2022年8月5日离职。据媒体报道,2022年7月,华安基金旗下正在发行的新产品—华安品质甄选混合基金,在发行期间突然遭遇部分渠道通知停止销售的情况,彼时该基金的拟任基金经理正是张亮。随后在8月5日,张亮因“个人原因”卸任所有产品,且不再转任该公司其他工作岗位。但截至记者发稿,华安基金对此并无公开回应。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朱开云
编辑/田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