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置换房屋改善生活质量,再婚六旬女儿要求自己86岁高龄的母亲搬走,母亲不愿意,女儿竟以自己是唯一产权人为由,一纸诉状将母亲告上法庭。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审理了这起排除妨害纠纷案件,驳回女儿的诉讼请求。
1988年,24岁的小丽在父母的支持和帮助下,前往国外自费留学,之后在国外结婚。1993年,小丽与外籍前夫诞下一女,因生下女儿后身体欠佳,小丽在女儿7个月大时就将其送回国,交由母亲陈阿婆抚养照顾。老房生活不便,2000年,小丽在上海购置了一套115平方米的房子,祖孙俩住了进去。多年来,陈阿婆含辛茹苦养大了外孙女。
2008年,小丽因女儿中考选择回国,此后和女儿以及陈阿婆三人一起居住在案涉房屋内。不久,小丽和外籍丈夫因种种原因离婚。后来,小丽与第二任丈夫结婚,婚后夫妻二人和祖孙俩共同居住在这115平米的房子里,陈阿婆继续负责照顾外孙女。
四人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后,夫妻双方开始与陈阿婆产生矛盾,小丽对陈阿婆的生活习惯不满,认为陈阿婆对女儿的成长造成了不利影响,也影响了自己和第二任丈夫的感情。
一天,小丽突然宣布她打算卖掉这套大房子换购一套小房子,因为每月仅2000元的退休金降低了她的生活品质,想通过房屋置换获得差价改善生活。但这样一来,就没有陈阿婆住的地方了。陈阿婆表示可以每月补贴3000元给女儿,小丽还是执意要卖房。小丽称,陈阿婆可以搬至和哥哥阿强共同共有的房屋居住,但该房屋使用面积不过20平左右,阿强一家三口居住已捉襟见肘,实在无法容纳陈阿婆居住。更让陈阿婆惊讶又心酸的是,她竟然收到法院传票,才知女儿竟要和自己对簿公堂。
小丽认为,陈阿婆侵犯了自己对房屋合法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请求法院判令陈阿婆从房屋迁出。
陈阿婆认为,自己一直抚养小丽的女儿直到大学毕业,小丽却不知感恩,未尽赡养义务,且在婚后不顾母女亲情,不考虑自己年迈不便搬离的情况,逼迫自己搬走,违反公序良俗,有悖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陈阿婆居住在案涉房屋内,是否侵犯了小丽作为房屋权利人的合法物权。
首先,陈阿婆自小丽购入房屋后即居住于此,为抚养、照顾小丽尚年幼无法独立生活的女儿,所以陈阿婆居住在这套房屋内是获得小丽同意的,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小丽说陈阿婆借照顾其女儿的名义入住房屋,显属颠倒因果。
其次,小丽、陈阿婆目前居住的房屋面积很宽敞,足够他们共同居住,现客观上也是如此,陈阿婆居住在内并未导致小丽无法居住、使用房屋。
再次,小丽虽然是115平方米房屋的产权人,但也是陈阿婆的女儿,小丽不仅依法享有房屋的物权,也应该依法承担赡养义务。陈阿婆虽然与阿强共有一处房屋,但该房屋确实面积狭小,客观上无法供4人共同居住生活。现在陈阿婆年事已高,作为子女,理应让其能在熟悉、稳定、舒适的环境中安度晚年。
综上,上海一中院判决驳回小丽要求母亲搬离房屋的诉讼请求。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匡小颖
编辑/王朝
校对/方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