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捍卫·2024春夏平安行动”以来,为切实加强出租房屋治安管理工作,实现“房安全、人安居”的工作目标,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积极组织牵动,面向社会广泛征集涉出租房屋治安管理突出问题线索,得到辖区群众的大力支持。自开展线索征集以来,顺义警方共接到热心群众提供线索115条,核实处罚出租房屋违法经营人17名,进一步净化了社会治安环境,为平安社区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案例一:顺义公安分局高丽营派出所接热心群众提供线索,在高丽营镇四村查获利用出租房屋从事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后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对违法犯罪嫌疑人李某予以行政拘留处罚。同时,公安机关对提供有效线索的热心群众予以现金奖励。
案例二:顺义公安分局杨镇派出所接群众提供线索,在杨镇田家营村查获窝住在某出租房屋内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后公安机关依据《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对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出租房屋经营人刘某予以行政罚款处罚。同时,公安机关对提供有效线索的热心群众予以现金奖励。
案例三:顺义公安分局赵全营派出所根据群众提供线索,发现辖区内某出租房屋被利用开设违法犯罪场所。顺义公安分局依据《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十三条、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对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出租房屋经营人杜某予以行政罚款处罚。同时,公安机关对提供有效线索的热心群众予以现金奖励。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十五条 出租人应当自住房租赁合同订立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住房所在地的流动人口基层管理服务机构或者通过公安机关指定的信息系统办理出租登记,填报租赁住房信息和出租人、承租人以及其他实际居住人员信息等内容;居住人员发生变更的,出租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出租住房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房屋符合国家和本市关于建筑、治安、室内空气质量等安全规定和标准。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出租住房存在治安隐患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七条:出租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应当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第三十五条 第二款: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出租的房屋存在治安、消防安全隐患的,责令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如您发现出租房屋存在未按规定登记信息、缺乏必要治安防范设施、违反治安管理或犯罪活动可疑等情况,请及时告知属地派出所、社区民警或拨打相关电话进行举报,顺义公安分局将及时开展工作,并视情况对线索提供者予以奖励。
供稿/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
编辑/赵亚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