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打包看上去不少,实际上,加班费、餐费补助、交通津贴、高温补贴都模糊掉了。”陈明远懊恼地说。去年这个时候,陈明远与辽宁大连一家互联网公司签订了“包薪制”劳动合同,约定每月收入为税前2万元,工作时间为每周5.5天。实际上,陈明远工作时长为每周“5天9小时+1天6小时”。8个月后,陈明远索要加班费未果。5月14日,陈明远收到裁决书,法院对其申请的加班费不予支持,认定合同约定包含了加班费,公司无须额外支付。(5月30日《工人日报》)
“包薪制”是指在劳动合同中打包约定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工资和加班费的一种工资分配方式,近乎于“一口价”的意思。此模式的最大好处在于用工管理简单,能够快速促成劳动合同的签订,属于比较粗放型的管理方式,特别是对于工作时间较长、加班不稳定的行业和岗位,有助于提高管理的效率,同时对于包总任务量的行业来说,实行“包薪制”可以节约用工成本,避免“摸鱼”效应的出现。
“包薪制”优势很突出,但缺陷同样明显,并在具体的实践中,因为模糊福利待遇而成为侵害劳动者权利的手段。以上述案例为例,员工与用人单位约定了“每月全部收入为税前2万元,工作时间为每周5.5天”的“包薪制”取酬方式,因“一口价”薪资“砍”掉加班费,虽然无奈诉诸于法院,却因现行法律、法规对“包薪制”没有禁止性规定,约定的工资标准未低于当地最低工资,及超过法律规定的每周36小时之限而未获得法院支持,只能“哑巴吃黄连”,自认倒霉。
“包薪制”的“一口价”不仅容易会让加班费等福利被“砍掉”,受到影响的还有社保缴纳金额,因月薪不明确会影响社会保险以及公积金的缴纳标准。在此情况下,由于“包薪制”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以及具体的解释细则,使之处于事实上的“法律空白地带”,一方面给用人单位模糊操作以求得利益最大化创造了空间,助长其克扣加班费和降低缴纳社保标准的行为,使之变得有恃无恐。另一方面,在无明确的法律条款作为依据,增加了劳动者维权的难度,维权的成功率过低也会严重挫伤劳动者的积极性。
目前,我国法律条文对“包薪制”并无明文规定,司法解释也无明确规定,对“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裁决来说,合法性和审慎性决定着,对“包薪制”的推定尤为谨慎,往往基于既有的法律法规去进行评判,而不会受到情感因素的干扰。也正是这样,才使得劳动者维权的成功率很低。这种类似于盲人摸象的状态,既无以解决已有的问题,还会产生新的类似现象,从而成为社会治理的难点和堵点,也会成为民生的痛点。无论解决民生诉求和利益,还是优化与升级社会治理,都需要尽快寻求破题之道。
显而易见,这种情况不可持续也不可能延续,亟待尽快作出改变。此需要每名劳动者能意识到其间存在的问题和风险,以自我为主做好防范,在与用人单位进行工资协商时“擦亮眼睛”,把加班费和其他福利明确标注,用合同的形式固定下来,避免因为“包薪制”的笼统化,而给了用人单位模糊空间的机会。除此之外,要通过立法或者司法解释的方式,填补“包薪制”制度空白的短板,尤其要实现专家所建议,立法应当规定无论是不定时工作制还是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法定节假日加班都要另外支付加班工资。只有通过如此明确而硬性的规定,消除模糊空间地带,劳资双方才会相向而行,让“包薪制”成为劳动者的福利,而不是侵犯权利的手段。
为“包薪制”模糊空间打上法律补丁,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相关方面要对症下药,结合各方意见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从法律层面让模糊变得清晰,最终才能以法律的完善实现法治的进步。
文/堂吉伟德
图源/视觉中国
编辑/王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