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山2名房屋出租人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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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07 21:50
案例警示1
2024年3月27日,城关派出所在辖区检查时,发现出租人李某将房屋出租给他人居住,未按照规定登记承租人个人身份信息。公安机关依法对李某处罚款500元。
案例警示2
2024年3月30日,广阳派出所民警对出租房屋开展检查时,发现出租人魏某将房屋出租给他人居住,未按照规定登记承租人个人身份信息。公安机关依法对魏某处罚款500元。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出租人应当自住房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住房所在地的流动人口基层管理服务机构或者通过公安机关指定的信息系统办理出租登记,填报租赁住房信息和出租人、承租人以及其他实际居住人员信息等内容。居住人员发生变更的,出租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编辑/彭小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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