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项目可加分!债券执业质量评价办法将修订
证券时报网 2024-03-10 09:09

再次对规则进行修订。

3月7日,中证协向券商下发通知,就修订《证券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质量评价办法》(下称《评价办法》)征求意见。据悉,去年7月,中证协发布了《评价办法》,在去年底的评价中,市场各方就个别条款提出了修改意见。

本次修订主要涉及几个方面:增加风控实效指标的扣分层次和扣分力度;债券展期不再作为加分项;增加债券重大诉讼取得突出成果并对厘清中介机构责任边界有示范效应的情形作为风险处置指标的加分标的;提升承销绿色债科技创新债加分分值。

中证协称,此举是为提升证券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质量评价指标的客观性与科学性。

对个别条款提出修改意见

据悉,为落实深化债券注册制改革,进一步促进证券公司提升债券承销与受托管理业务的内控水平、执业质量和服务能力,在证监会指导下,中证协于2023年7月14日发布《评价办法》,并如期开展了2023年度评价工作。

中证协表示,2023年评价结果发布后,中证协系统回顾了评价工作各环节,总结了各指标的评分情况,根据评价过程中各行业机构反馈的意见建议,召开调研座谈会,听取了相关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的意见建议。调研反映,市场各方对评价结果较为认可,评价指标设置总体合理,便于各方操作执行。

与此同时,市场各方所提意见建议也基本集中在个别条款。为进一步提升证券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质量评价指标的客观性与科学性,中证协根据评价过程中行业机构反馈情况以及评价结果发布后征集的相关证监局与交易所的意见建议,拟进一步对《证券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质量评价办法》进行适当调整。

本次调整主要是结合债券承销与受托管理业务实际情况对风控实效指标、风险处置指标与服务国家战略指标进行进一步修改完善。

增加风控实效指标的扣分力度

原条款规定,风控实效指标为扣分项指标,初始分为5分,扣至0分为止。按照证券公司在评价期末受托管理违约债券规模与评价期末受托管理债券总规模的比例从大到小进行排名。排名第1至5名的,扣5分;第6至10名的,扣3分;第11至15名的,扣1分;第16至20名的,扣0.5分;排名第21名以后的,不扣分。

本次修订,增加了风控实效指标的扣分层次和扣分力度。《评价办法》中与债券受托管理相关的指标有受托管理指标、风控实效指标与风险处置指标,分值分别为5分、5分、8分,前两者为扣分项,后者为加分项。结合去年评价开展的实际情况看,部分证券公司存在受托管理加分分值大于扣分分值的现象。为进一步引导证券公司加强债券风险控制,本次修订增加风控实效指标扣分的层次,将原违约率排名前20扣分调整为排名前30扣分,同时增加相关扣分力度。

调整后,排名第1至5名的,扣5分;第6至10名的,扣4分;第11至15名的,扣3分;第16至20名的,扣2分;第21至25名的,扣1分;第26至30名的,扣0.5分;排名第31名以后的,不扣分。

债券展期不再是加分项

本次调整,删除了债券展期作为风险处置的加分标的。去年债券展期作为债券风险处置指标的加分项数量较多,据反映,债券展期一般为化解债券违约风险的中间环节,往往属于风险的缓释而非化解,且同一个债券项目可能涉及多次展期,与其他化解债券风险的方式存在较为明显的差异。为更审慎对证券公司处置债券违约风险的效果予以加分,删除第四十条“债券展期”的表述,不再纳入加分项。

示范效应的诉讼可加分

本次调整增加债券重大诉讼取得突出成果并对厘清中介机构责任边界有示范效应的情形作为风险处置指标的加分标的。

考虑到部分债券违约时间较早,在评价期前已进入破产重整等程序,按照2023年发布的《评价办法》则不予加分。而在此类债券项目中,证券公司在推动债券承销与受托管理相关重大诉讼方面仍有可能取得突出成果,并对厘清债券业务中介机构责任边界具有示范作用。因此,为鼓励证券公司在债券违约后妥善处理诉讼事宜,在第四十四条中增加“证券公司在推动相关债券重大诉讼环节取得突出成果并对厘清中介机构责任边界有示范效应的,每涉及1个债券项目,加2分”的规定。

提升承销绿色债加分分值

此外,本次还调整了服务国家战略指标各分项的分值与计分方法。2023年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指出,做好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五篇大文章。为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激励证券公司通过承销绿色及低碳转型债、科技创新债服务实体经济绿色可持续高质量发展,积极服务国家战略,本次修订适度提升证券公司承销绿色及低碳转型债、科技创新债的加分分值,适当调降其他分项的加分分值,同时调整各分段排名的计分方法。

因企业债券审核职责已顺利划转至证监会,协会已对证券公司开展企业债券承销与受托管理业务进行自律管理,自本年度起,评价范围将包含企业债券,删除第五十六条相关表述。

编辑/范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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