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于保证食品安全、保障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考虑,食品安全法确立了“退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规则,然而实践中却出现有的购买者明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然购买并维权的现象,甚至产生“职业打假人”等群体。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满足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需求,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4件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从支持消费者维权行为、在生活消费范围内支持惩罚性赔偿请求两方面出发,统一了相关案件中的裁判规则,引导生产经营者合法生产经营、消费者理性维权,为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法治环境。(12月14日《法治日报》)
考虑到食品安全的重要性,为了切实保障消费者权益,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制假售假问题的产生,《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如上,该法确立了“退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规则。
惩罚性赔偿可以产生极强的震慑作用,并有大量的案例作为佐证,不过由此也产生了“知假购假”的职业打假人问题。职业打假以“打假”为名长期游走在法律的灰色地带,产生了新的社会治理隐患。对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新修的《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职业打假人的专业索赔行为已不能获得法律的支持。不过,职业打假与正常的惩罚性赔偿之间并没有绝对的界限,如果把握范围不准,就可能损害正常的权利,也无以对制售假货的行为形成震慑,同时影响司法本身的权威。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同一种行为可能会出现完全不同的结果。如在2023年“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期间,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公布了一批典型案例,其中包括消费者买到“假茅台”卖家需10倍赔偿——韩某诉东莞市某日用品店产品责任纠纷案。原告韩某在某日用品店购买了六瓶飞天贵州茅台酒,经鉴定为假酒,法院以经营者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判决向原告退款及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再比如,2020年,韩某在北京东城区王府井大街一家商贸公司购买了4箱“贵州茅台酒”(每箱6瓶),支付货款共计6.72万元。2021年年初,韩某则以商品系假茅台诉至东城区人民法院,并索赔十倍赔偿金67.2万元,其请求被法院直接驳回。
这其间固然有对职业打假行为和正常消费行为的定性,并由此明确了不同的处理原则,但“不支持职业打假”并不意味着全盘否定,这显然背离了惩罚性赔偿的初衷,也忽略了职业打假人作为消费者的身份属性,以及正常消费的行为区间。也正是在认定上标准不明确,才使得“知假买假”行为引发的争议不断——不支持则无助于惩治食品领域违法行为,支持又可能导致有的生产经营者“小过担大责”,难以实现保证食品安全的价值取向,背离了法治的基本原则。
支持合理部分,拒绝不合理部分,应当是司法操作过程中坚持的基本原则。此4件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的价值在于,就在于通过案例的形式,从支持消费者维权行为、在生活消费范围内支持惩罚性赔偿请求两方面出发,统一了相关案件中的裁判规则,最终起到统一思想,明确范围和统一标准的作用。尤其对于解决之前司法实践中,因对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尚不一致,导致类案裁判不统一的问题,具有鲜明的指导性。
从案例上看,未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部分的惩罚性赔偿请求应予支持,超出合理区间的部分则不支持,如此既维护了正当的权利诉求,有利于打击和遏制违法经营行为,同时又能避免形成过度激励,防范借维权名义实施敲诈勒索等违法行为,由此体现了法的原则,更彰显了法治的精神,细节之变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文/堂吉伟德
图源/视觉中国
编辑/王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