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再审判决后不仅巨额“债务”没有了,法院的“限高”措施也解除了,李明恢复了正常生活。
原来,去年5月,李明向南通市通州区检察院提出民事案件监督申请,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罗海妹受理了此案。卷宗显示,2014年2月,李明向某小额贷款公司贷款200万元,王强及某贸易公司与该小额贷款公司签订相关保证协议,为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016年2月,因李明到期未偿还借款及利息,被小额贷款公司提起民事诉讼。同年8月,李明、王强及某贸易公司均未到庭应诉,法院根据相关证据材料,作出李明在判决生效后10天内支付借款200万元及利息,王强及某贸易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判决。
罗海妹与民行部门干警共同会商了案件,认为法院依照该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证据材料作出的判决并无不当。但李明称“借款时,刚大学毕业,只是在朋友提供的合同上签了字!”
为此,检察官通过走访及调取相关材料,询问案件相关当事人,事情真相渐渐浮出水面。原来,2014年2月,李明的大学同学孙红找到他,想借李明的名义办一笔200万的贷款,由老板王强及其公司进行担保,贷款及利息无需李明还。碍于情面,加之法律意识淡薄,李明在借款合同上签了字。
检察官们在调查中还发现,该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资料中载明李明在南通从事油漆销售,年销售金额1000多万,其实皆为虚构。据此,罗海妹组织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和检委会,调查显示涉案200万借款非李明本人所需,原审认定案涉借款为李明所借,判决李明承担还款责任错误。通州区检察院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后法院作出再审裁定,撤销原民事判决。
本案中,李明的申诉虽然得到检察机关的支持,但李明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出于同学关系帮忙,签字后,背负了巨额债务,应当引起警醒。通州区检察院就此开展了金融借贷普法宣传工作,提醒广大群众要秉持诚实信用原则,不要轻易替他人借名贷款,以免陷入诉讼或产生个人不良征信记录等不利后果。
文/刘浏
编辑/倪家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