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天公司(化名)与白云公司(化名)签订《设备采购订单合同》,约定白云公司向蓝天公司采购三台设备。由于设备输入激活码后才能使用,故白云公司在足额支付货款后,依约向蓝天公司申请激活码。但蓝天公司表示,激活码由设备生产商掌握,现设备生产商无故停止销售,无法获得激活码。白云公司随即将设备全部退回给蓝天公司,并提起诉讼。北京海淀法院7月25日公布判决结果,判决蓝天公司退还白云公司设备采购款40万元。
白云公司诉称,现在设备无法正常使用,而且其已经足额支付了货款,故蓝天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要求蓝天公司返还货款40万元。
蓝天公司辩称,其已经依约交付了设备,现在设备无法正常使用的原因与其无关,系设备生产商导致,白云公司应当向设备生产商主张权利,故其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蓝天公司与白云公司签订的《设备采购订单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激活码需由蓝天公司向设备生产商申请并向白云公司提供,且案涉设备如正常使用必须提供激活码。
据此,法院认定,蓝天公司应当承担向白云公司提供激活码的义务,现蓝天公司因产品生产商原因无法提供激活码已经构成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情形,蓝天公司应当依法向白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至于蓝天公司和产品生产商之间的纠纷,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双方另行处理。同时,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该案中,白云公司要求蓝天公司退还货款的主张,属于要求赔偿损失的范畴。鉴于案涉设备目前已经无继续销售的可能,且涉案设备在蓝天公司处,货款之损失系白云公司的实际损失,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表示,通常而言,合同的履行是双方当事人的行为,但是有时,案外第三人的行为也会对合同的履行造成影响,那么如果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是否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就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依法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处理。该条实际体现了合同相对性原则。即合同效力仅及于合同当事人,在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原因违约时,该第三人并非合同相对人,故另一方当事人不能向第三人主张权利,而只能向合同相对方主张权利。换言之,当事人不能以第三人违约作为抗辩理由,从而拒绝承担违约责任。至于承担违约责任的当事人的损失,应根据其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而自行解决。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戴幼卿
编辑/朱葳
校对/董一凡